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審判監督程序規定
- 2、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 3、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基于審判監督權的再審
- 4、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是怎樣的
- 5、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規定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民事訴訟審判監督,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申請監督程序的條件: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民事審判監督的程序規定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對原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予以糾正的程序。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是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再審的申請。
審判監督程序不同于其民事訴訟審判監督他的訴訟程序,有其獨有的特點: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序,它不是第第二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
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律規定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依其審判監督職能,有權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 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只能由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提起,必須是案件的裁判存在錯誤等,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才可以提起監督程序。
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1、【法律分析】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區別民事訴訟審判監督:審判監督程序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院裁判。第二審程序只針對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審判監督程序對于沒有執行完的裁判可以中止執行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第二審程序沒有中止執行。
2、審理程序不同民事訴訟審判監督:審判監督程序是根據原來是第一審案件還是第二審案件而分別依照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來進行民事訴訟審判監督;二審程序只能按照第二審成粗進行審理。審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審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審判監督,又可以是任何上級人民法院;二審程序的法院只能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3、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是審理的對象不同。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是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審程序是一審程序判決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提起的主體不同。
4、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是不同的。二審程序審理的對象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審判監督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可以是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可以是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條件不同。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基于審判監督權的再審
1、總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基于審判監督權的再審,旨在糾正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中的錯誤。再審程序分為提起再審的程序和案件再審的程序,具體程序包括本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等機關或人員的決定再審,以及原審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程序。
2、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時,可以通過抗訴的方式行使檢察監督權,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乖V的提出需基于事實和理由,包括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等情況。
3、法律主觀:民事再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的區別在于:審理的對象不同。提起的機關和人員不同。提起的條件不同。有無法定期限不同。審理法院的級別不同。一般情況下,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是怎樣的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申請監督程序的條件: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對原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予以糾正的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由當事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分為再審的提起階段和再審的審理階段。對符合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的定義: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法律框架下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的一種特殊程序民事訴訟審判監督,專門針對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的判決或裁定進行再審。它具有以下特點民事訴訟審判監督:首先,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并非二審程序的延續,也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然環節。它主要對生效裁判的錯誤進行糾正。
審判監督程序不同于其民事訴訟審判監督他的訴訟程序,有其獨有的特點: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序,它不是第第二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
審判監督程序不同于其他的訴訟程序,有其獨有的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再審的程序,它不是第第 二審程序 的繼續和發展,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
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特點是:(1)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對象,只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判決和裁定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或者雖已發生法律效力,但沒有什么錯誤,則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性質不同。第一審和第二審程序,屬于正常的審判程序,是兩個不同的審級;審判監督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的審級,只是審判程序的特殊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民事訴訟審判監督,只能由特定的機關和人員提起,必須是案件的裁判存在錯誤等,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才可以提起監督程序。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適格:包括本法院提起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具備法定理由:《行政訴訟法》規定,只有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才能引起審判監督程序。
主體上,要求一定要是能夠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如各級法院的院長、審判委員會、上級人民法院等等??腕w上,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序。
法律主觀: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指令下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民事訴訟審判監督;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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