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行政處罰的執行流程
1.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當事人可在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復議,決定是否改變原行政處罰決定。
3. 如果行政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4. 如果行政機關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作出決定后15日內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行政處罰的注意事項
1. 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具體說明申請事由和請求。
2. 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提供與當事人身份、事實、證據有關的材料。
3.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復議程序,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
4.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議申請,否則視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
5. 當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應當積極配合行政機關的復議工作,并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6. 如果行政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新的行政處罰決定。
7.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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