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產企業的行政處罰程序
破產企業在破產程序中,其行政處罰程序并不會因此而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的行政處罰程序進行清理,并對未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處理。
2. 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方式
對于未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破產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1)撤回行政處罰案件;
(2)繼續進行行政處罰程序;
(3)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中止或暫緩行政處罰程序。
3. 行政處罰款的清償方式
破產企業被處罰款項的清償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破產財產清償破產管理人應當優先清償行政處罰款項,以保障和社會的利益。
(2)特別清償破產企業被處罰款項可以作為特別債權,在破產清償中優先得到清償。
(3)責任人承擔對于違法行為人,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行政處罰款項。
4. 破產企業的行政處罰對管理人員的影響
對于破產企業的管理人員,其違法行為可能會對其個人造成影響,例如處以罰款、吊銷執照等行政處罰。同時,如果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導致企業破產,其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5. 總結
企業破產后的行政處罰程序并不會因此而終止,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的行政處罰程序進行清理,并對未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處理。破產企業被處罰款項的清償方式有多種,其中破產財產清償和特別清償是常見的方式。對于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可能會對其個人造成影響,并且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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