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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參與執行分配應具備什么條件,法律規定有什么?
參與分配的條件是什么身份條件分配的前提條件用以分配的財產條件管轄條件參與分配的順序是:法定債權。如財產保全產生的債務。有擔保權的債務。即在產生債權債務的時候設立了擔保物或者保證人的債務。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普通債權。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件:執行債務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數個債權人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債權人的債權須均為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參與分配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被執行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在中國,為彌補企業破產法只適用于法人之不足,對債務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債權予以平等保護,而設立參與分配制度。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且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并請求對同一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參與分配的條件為:(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2)各債權人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3)多個債權人針對被執行人申請執行。(4)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5)申請參與配債務人必須已經取得執行根據或者已經起訴。
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問題
1、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問題在人民法院民事強制執行的程序中民事訴訟參與分配,清償債權的一般原則是遵守順位清償制度民事訴訟參與分配,即按照權利順位在先、強制措施順位在先的原則處理被執行人的財產民事訴訟參與分配,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同一債務人往往不只一個債權人,同時存在多個債權人的情況更為普遍。
2、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按以下情形處理民事訴訟參與分配:(1)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2)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為保障人民法院及時、有效地處理執行程序中多人對同一被執行人財產參與分配問題,公平保護各債權人及其民事訴訟參與分配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參與分配是否要提供唯一財產證明嗎?
1、參與分配時不需要提供唯一財產證明的,那么債務人無力承擔債務時法院也是會按照規定來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同時所有的債權人都是可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在申請分配時需要向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并在申請書中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以及附帶執行依據。
2、”據此規定,不管是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還是普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程序的,均應在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這是債權人參與分配的程序性要求。普通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3、債權人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有,申請人只有得知法院已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開始執行,并舉證證明被執行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時,才能申請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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