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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聯系與區別
1、當事人主義,就是案件審理時給予雙方當事人的充分的辯論機會,讓當事人的辯論來推動案件事實的查明,其中當事人在訴訟中起主動作用,而法官只起居間判斷的作用,當事人的地位僅處于舉證的地位,屬被動。
2、側重不同:當事人主義更加要求探究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職權主義可以在當事人對法律的了解不夠、訴訟能力的欠缺、以及對責任承擔的恐懼等發表非理性的意見是,給予必要的釋明和法律宣傳。
3、職權主義,是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居于主導地位,法庭的審理活動,都在法官的指揮下進行。當事人主義,則由當事人即原被告居于主導地位,法官只是居中裁判者。
4、在民事訴訟的發動上,當事人享有各種主動權,職權主義體現在程序上。職權主義體現在程序上。主要有兩個特點,在民事訴訟的發動上,為追求實體真實,法院一般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時將有關證據材料一并提供。
5、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不同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其依據的是“線型”結構的訴訟機理。所謂線型結構,實際上就是將訴訟視為一種“雙方組合”,一方是作為整體的國家司法機關,另一方為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訴訟活動的基本內容就是司法機關積極進攻性的司法活動。
刑事訴訟法是職權調查主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是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起一個主導作用,控制著庭審的進行,你在看電影的時候應該會看到,法院問被告還有沒有話說?有沒有補充?法官總是問東問西的,總是要求當事人說這說那的。
我國刑事訴訟結構的歷史變遷始于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初期以職權主義為主導,但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后,這種結構發生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了顯著轉變,趨向于融合當事人主義的特點,形成了折衷主義的訴訟結構。庭審結構作為訴訟結構的核心部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緊跟國際趨勢,引入了全新的庭審模式。
職權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審問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審判程序中居于主導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辯雙方積極性的審判模式。與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不同,法官的中心地位和在事實和證據調查中的積極作用,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主要特點。
刑事訴訟中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區別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是指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完全由法官主導庭審,性質上屬于糾問式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則是由檢察官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質證,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模式,體現法官中立。
當事人主義,就是案件審理時給予雙方當事人的充分的辯論機會,讓當事人的辯論來推動案件事實的查明,其中當事人在訴訟中起主動作用,而法官只起居間判斷的作用,當事人的地位僅處于舉證的地位,屬被動。
在民事訴訟的發動上,當事人享有各種主動權,職權主義體現在程序上。職權主義體現在程序上。主要有兩個特點,在民事訴訟的發動上,為追求實體真實,法院一般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時將有關證據材料一并提供。
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不同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其依據的是“線型”結構的訴訟機理。所謂線型結構,實際上就是將訴訟視為一種“雙方組合”,一方是作為整體的國家司法機關,另一方為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訴訟活動的基本內容就是司法機關積極進攻性的司法活動。
交叉審訊和法庭辯論構成其嚴謹的結構,而在當事人主義訴訟中,陪審團在證據充分的基礎上,參與裁決和量刑的決定,賦予了司法過程更多的民主元素。兩種訴訟模式各有優劣,職權主義訴訟強調效率和權威,而當事人主義訴訟則追求公正與自由。它們共同構成了法律體系的多樣性和深度,確保了司法實踐的平衡與公正。
兩大訴訟模式的比較 職權主義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其特點是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對訴訟的進行以及證據的調查以法院為主。法官作為積極的審判者,不僅負責指揮和主持法庭審判,還可以依職權調查搜集證據,并將獨立查證的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
我國刑訴是當事人主義嗎
法律分析: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混合了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吸收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性,沿著控辯式庭審改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答案】:D 當事人主義訴訟將開始和推動訴訟的主動權委于當事人,控訴、辯護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居于主導地位。我國不論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審理程序都是在職權主義基礎上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因素,自訴案件審理程序不是適用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故A選項錯誤。
傳統的訴訟結構,不論是職權主義還是當事人主義,都是以審判為中心,審判前的偵查、起訴,被看作是審判的準備階段,而不是與審判并列的。我國的訴訟結構則有所不同。刑事訴訟從立案開始,經過偵查、起訴到審判結束,交付執行,其間經過五個階段,它是一個漸進的發展過程。
公訴人在訴、辯、審三角關系中始終處于平等的一方當事人的地位,是純粹的公訴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不同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其依據的是“線型”結構的訴訟機理。
因此,改革現行鑒定體制,提高辯方的啟動能力已是當前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共同呼聲,還有學者提出了“以職權主義為基礎,以當事人主義為補充”的目標模式②。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與大陸法系刑事訴訟法制度有著久遠的歷史淵源。
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是指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完全由法官主導庭審,性質上屬于糾問式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則是由檢察官舉證、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質證,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模式,體現法官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