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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的債務經濟糾紛問題
1、法律分析:離婚經濟糾紛案件一般當事人自行調解,協商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自己的財產負責清償。
2、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協議,但后來在財產分割或經濟問題上產生糾紛,他們首先應嘗試通過協商解決爭議。 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糾紛,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糾紛訴訟,請求法院介入解決。
3、實踐中,由于法官對法律規定的理解角度不同,對當事人訴訟目的的洞察程度不同,在處理離婚案件債務問題時,方式方法存在差異。 常見的處理方法有: 對夫妻雙方均不主張債務的,認為民事審判的原則是“不告不理”,當事人不舉債就按沒有債務處理,待債權人主張時,再確定債務的性質和承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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