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量刑事實和犯罪實體事實,以及量刑事實認定的證據規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證明對象的實體法事實
實體法事實是指對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即通常所說的案件事實。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實體法事實是指對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它分為:犯罪事件的事實和被告人的個人情況。
犯罪事件的事實,這是證明對象的核心部分,其范圍一般包括:犯罪行為的情況,即犯罪行為是否已發生,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工具、過程、環境和條件等;誰是犯罪實施者,他是否達到責任年齡,有無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罪過(故意或過失)情況及犯罪的目的動機;犯罪的結果,即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犯罪后的表現,即犯罪后被告人戴罪立功、自首、坦白等悔罪情況,或者潛逃、毀證、滅跡、阻止同案犯交代、訂立攻守同盟等抗拒情況;是否存在犯罪已超過追訴時效、被告人死亡、經特赦免除刑罰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其他影響被告人罪責輕重的犯罪事件情況,如被 *** 的人是孕婦、病婦,聾、啞、盲人或 *** 等。
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被告人的一般履歷(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出身、個人成分、工作經歷、工作單位、職務、原籍和現址等),一貫表現,是否有前科或受過處分,等等。一般說來,這些情況與確定被告人是否為犯罪分子沒有直接的關系,但有時對量刑有意義。 如原審法院無管轄權;應該公開審判而未公開審判,不應該公開審判而公開審判;應該組成合議庭而未組成合議庭,只由審判員進行獨任審判;依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而仍由原合議庭審判;不依法收集證據;刑訊逼供;剝奪被告人或當事人行使訴訟權等事實。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38條、《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51條的規定,上訴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時,應當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因此,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應當列為證明對象。
刑事案件建議量刑和實際判
法律分析: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2、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這是因為兩家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一樣的,對案件的考量也比較準確。
3、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是由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img]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嗎?
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刑事法律,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確定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并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并罰、緩刑等。量刑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客體是犯罪人,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區別是什么
一、定罪 證據 和量刑證據的區別是什么 量刑證據是與定罪證據相對應的一類重要證據。它是指在行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與犯罪行為或犯罪人有關的,體現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和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時從重、從輕或者免除 刑罰 時必須予以考慮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量刑證據可以分為定罪量刑混合證據和純粹的量刑證據:一是定罪量刑混合證據,證明的是屬于 犯罪構成 要件的量刑事實,如行為人的年齡、犯罪時間、地點和環境、犯罪手段、犯罪數額等,它們既是定罪證據又是量刑證據,在實踐中很難明確地將兩者區分開來。二是純粹的量刑證據,證明的是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量刑事實。 量刑證據不同于定罪證據,量刑信息的廣泛性決定了量刑證據具有不穩定性,確定的量刑證據與可變的量刑證據區別的關鍵在于與犯罪事實關聯的程度。通常情況下量刑證據都是確定的,但也存在變化的可能。 二、定罪 定罪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以及構成的是輕罪還是重罪的確認與評判。定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二)定罪的客體是侵害法益的行為 (三)定罪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定罪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定罪的最終目的是解決行為的犯罪性問題。這里的犯罪性,從狹義上來說,是指罪與非罪的問題。從廣義上來說,還包括此罪與彼罪的問題、輕罪與重罪的問題。因此,定罪包括以下內容 當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的控制,這是因為法律的運營是公正合理科學的,我們可以放心大膽的把我們的事情交于法律來辦。正確區分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對我們來說是必須的,不然受到損害的是我們的自身的利益。為了正確區分和運用量刑證據,我們必須主動的學習相關的 法律知識 ,為了自己,為了大家。
定罪事實與量刑事實有什么不同
1.功能不同:定罪事實的主要功能是區別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界限:量刑事實的功能則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應法定刑的范圍內或基礎上決定從寬從嚴處罰或免除處罰。
2.構成內容不同:定罪事實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情況;而量刑事實是從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以外影響刑罰輕重及免除刑罰的各種情況為基礎,是確定行為人刑罰輕重的各種事實狀況。
3.存在的時間不同:定罪事實只能是與犯罪行為過程有關的犯罪事實,它存在的時間范圍是在犯罪的預備到犯罪結果發生這一階段:而量刑事實除了犯罪事實外,還包括罪前罪后的態度和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要量刑是否一定要以犯罪事實為依據
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依據。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其中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審判機關也是通過犯罪事實進行定罪,進而確定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量刑事實和犯罪實體事實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量刑事實認定的證據規則、量刑事實和犯罪實體事實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