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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高級、中級、基層法院各管轄哪些第一審案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 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中確立了海事海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4、中院審理的一審案件當事人上訴的一般由高院審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5、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6、【高院】《行政訴訟法》第16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院】《行政訴訟法》第17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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