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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 《 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法法中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如何理解?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有哪些?
受理機關公布的材料形式,包括材料材質、尺寸,文字顏色,內容要求等,入匪徒之類的材料要求A4紙,文字用墨水筆填寫,單位名稱需要加蓋公章,圖紙要標準的工程設計圖,等等,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材料的真實性。
[img]如何加強稅務行政許可文書規范制作
隨著依法治國的思想深入人心,稅務干部在執法過程中逐漸樹立了較強的法制觀念。過去執法過程中以權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憑感覺、經驗和關系執法的現象有所減少。但是少數稅務干部對稅務程序法的價值仍存在認識不足,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實際上,隨著新的《稅收征管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繼出臺,程序法已經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特別是《行政許可法》對稅務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如果在稅務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將導致稅務行政行為的無效,給執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一、個別執法主體不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就是稅務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如果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那么就不具有實施稅務行政行為的條件,即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行為。在巴里坤縣地稅局現有的執法主體中,只有城鎮稅務所和奎蘇稅務所具有執法資格。作為執法者讓納稅人能夠確認執法資格的法定證件包括稅務檢查證、稅務執法證以及稅務機關的委托書。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目前,在稅務所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個別執法不帶證、執法不亮證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稅務執法者認為與納稅人很熟,沒有必要亮證,另一方面,可能是納稅人因不知情未向稅務執法者提出出示證件的要求。但是,這都給稅務執法工作埋下了隱患。因此不論是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都要出示合法證件,以此證明自己執法行為是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在日常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一些執法程序上的隨意性,特別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簡易處罰是稅收工作中常用到的執法程序,所謂簡易程序是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處罰的程序。例如:稅務執法人員在管理、納稅申報等環節經常使用。特別是征收大廳在受理管理、納稅申報等納稅服務工作中會經常用簡易處罰程序來實施稅務處罰事項。由于大廳工作人員大都是臨時聘用,對簡易處罰程序沒有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對他們來說只是打一張票而已,可是從真正簡易處罰意義來講,簡易程序并不等于沒有程序,其仍然是一個完整的執法過程。首先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說明處罰的理由;第三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第四要制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制作筆錄,并要當事人簽字;第五要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第六要及時備案。工作中,由于臨時聘用人員沒有檢查證件,而征收大廳又沒有執法資格往往也容易忽視筆錄制作和備案工作,所以說這些都成為執法工作中的隱患。其實,只有嚴格按照以上六個步驟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斷健全,對基層稅務機關日常執法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對稅務執行人員來說,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書的規定和用法,以免造成執法程序不合法錯誤等問題。
三、執法主體素質不過硬。目前地稅隊伍中存在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影響了稅收執法水平整體的提高。一是部分稅務人員文化素質較低,又不注重日常學習,對稅收業務一知半解,無法勝任稅收工作。二是大多數稅務人員由于歷史原因只重視學習和掌握稅收、財會知識,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以致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造成執法偏差。
四、在執法過程中,有些稅務干部犯執法程序錯誤并不是程序意識的缺失,更不是主觀故意,而是他們對程序規則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況沒有按照法定規則履行程序。
針對上述問題,一方面要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使稅務人員真正掌握執法所需知識,防止違規執法。另一方面要加強對程序的監督管理,尤其是執法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和容易忽略的事項,從而使執法行為更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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