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初入職場經濟補償標準表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不過沒關系,因為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的知識點,相信應該可以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和問題,如果碰巧可以解決您的問題,還望關注下本站哦,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
- 合同約定為經理,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調整為一般職員,能否要求2倍經濟補償金?
-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
- 我在上了十年班的單位被離職了,我能要到補償嗎?
- 七月四日入職,十二月三十一日被無理由辭退,可獲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嗎?
- 公司裁減富余人員怎么補償?
合同約定為經理,公司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調整為一般職員,能否要求2倍經濟補償金?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由于沒有把具體前提時間交代清楚明白,所以在回答之時只有分情況逐一說明,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如果題主是已經正式上班幾個月,然后公司才根據題主的工作表現,要求你轉崗普通員工!假如題主是這種情況,而且用人單位主動與你協(xié)商,要求轉崗普通員工時,必須要用人單位拿出自已不能勝任經理職位的具體數據材料證明!
否則,題主是完全可以拒絕公司的這個要求!若是用人單位強制將題主轉崗,則題主可以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提請辭職,要求用人單位經濟補償金!
若是用人單位能夠拿出證明自己不能勝任經理的材料證據,則題主可以要求對自己進行轉崗培訓,然后再轉崗上任。如果轉崗仍然無法勝任,則公司辭退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若是公司根據題主在經理職位的工作表現,無法勝任而要求你轉崗,題主拒絕而提請辭職時,用人單位不會承擔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是題主才剛進入公司,經理崗位還沒開始履職,公司便要求你轉崗普通員工。若是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這也是屬于更改勞動合同的行為!
這必須要在雙方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方才能有效,絕不會是由用人單位單方決定!否則就是無效行為。
因此題主完全是可以挺直腰桿,大聲對用人單位說聲“0N”,要求公司必須是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
如果真是這種情況,我深深的懷疑該公司存在欺詐招聘員工的可能!先以經理職位作該公司的招聘誘耳,然后將招聘之人才轉崗成普通員工!
所以,題主若是這種情形,必須要堅持按勞動合同執(zhí)行,拒絕公司的轉崗要求!然后盡力做好自己的經理工作,只要用人單位解除自己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則此時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己經濟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的異同!簡單的地說,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便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當然是被開除,轉崗后無法勝任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不需承擔經濟補償金!
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其標準就是2倍經濟補償金!
當然,在辭職離開公司時,若是有了經濟賠償金,則勞動者不能再主張補償金的要求!
下面是有關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具體法理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想要獲得2倍經濟補償金,則只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這才可能讓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當然題主與公司的經濟補償,最好是與其友好協(xié)商處理,達成一致!但是由于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往往會無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常在與公司溝通協(xié)調時,很難達成一致!
四、如果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該怎么辦呢?1、收集好自已在該公司的一些個人資料與用人單位的一些資料。①、這里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于公司員工,為這里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每月為你支付的工資條,上面有一個具體的工資明細,憑此工資條與公司協(xié)商溝通,將彼此交協(xié)錄成音頻或視頻(只要企業(yè)拒絕你的要求),這將是增強證明公司違約的證明。
這些資料如果到了訴訟階段,將會起到重要的證據作用!
2、經濟補(賠)償金解決的正確途徑與方法。①、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xié)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xié)調。
②、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③、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如果涉及補(賠)償金的數目不大,也可以考慮降低數目,只要能夠接受即可,畢竟這樣大動干戈,還得考慮是否值得!若是賠償數目較大,協(xié)商差距過大,則必須要走相關的法律程序,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希望你能盡快早日解決好此事!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qū)留言發(fā)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視職場】專注分享職場知識,解決職場困惑,建構職場關系!~~~分享職場知識,快樂職場人生,感謝你點、評、分、轉、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中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補償形式: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賠償金,顧名思義,只有單位涉及違法解除的時候才會支付違法解除賠償,否則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
計算解除補償的兩個要素: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計算方法如下:
經濟補償金(俗稱“N”)=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違法解除賠償金(俗稱“2N“)=經濟補償金×2這里提一句,所謂的“N+1“補償方法,“1“是指代通知金,單位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和違法解除的情況,沒有這個“+1”。
下面,我就詳細說明一下計算解除補償兩個要素的要點和標準。
一、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解除補償時所用的工資,指的是員工在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如果員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就統(tǒng)計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
這里的工資應該是稅前工資,包括員工在離職前12個月內從單位獲得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費、提成、獎金等,但股權/期權分紅、報銷款這些費用不能計算在內。
特殊情況1:當員工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時候,計算補償金的工資就以社平工資3倍為準。
舉例說明:北京市2019年社平工資3倍是31777元,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5000元,這時候算補償金,就不能用35000元計算,而是要用31777元計算。特殊情況2:當員工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以最低工資為準。
舉例說明: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資2200元,員工因事假、病假、待崗等原因,導致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只有1800元,這時候算補償金,就要用2200元計算,而不是1800元。說到這里,不免就要提到一個大家經常問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前12個月里休過病假或者事假,那么在統(tǒng)計工資的時候,是否需要把病假工資或者事假時間扣出去,畢竟這直接影響著自己的工資數額。
對于這個問題,曾在勞動部481號文中規(guī)定過,明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指的是員工正常提供勞動時的工資,也就是說,即便你離職前12個月有休病假或者是事假,甚至是待崗的,計算補償金的工資都是你的正常工資,而不是病假工資或是待崗工資。但是,481號文在2017年11月份已經廢止了,導致現在各地標準不太一樣:
北京:主流觀點傾向于不把病假工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從前12個月中剔除。上海:主流觀點傾向于從12個月中剔除病假工資等。浙江:有明文規(guī)定前12個月平均工資應為員工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的工資,不包括病假等非正常工作期間。二、工作年限基本原則: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支付0.5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特殊情況:當員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時候,不僅工資要以社平工資3倍計算,就連工作年限最多也只能按12個月計算。以北京為例,列舉幾種員工情況,歸納一下上面的算法,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我在上了十年班的單位被離職了,我能要到補償嗎?
我們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畢竟在用人單位工作過,很多人都想知道能不能得到單位的補償。
一般來說,大體的基本原則是:如果職工無錯,被單位解除或者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那么就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如果職工有錯被解除,或者是單位無錯個人主動申請離職,那么可就沒有辦法了。
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條件,主要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但是第46條主要涉及到違反各種法條的情形。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一般來說,就是職工無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里提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14類情形,這14類情形中,只要職工無錯的,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此之外,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支付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guī)定。主要是指:
1、用人單位沒有按規(guī)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2、沒有支付勞動報酬;3、沒有購買繳納社會保險;4、單位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害當事人的權益;5、違反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欺詐的情況);6、另外用人單位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況;7、以及其他情況等等。
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實際上主要指的是上述的14種情形。
所以,可以要到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情形有很多,你究竟是屬于哪一類情況呢?
七月四日入職,十二月三十一日被無理由辭退,可獲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嗎?
樓主是問的是去年的事嗎?筆者給你分析歸結一下:
1,七月四號入職,十二月三十一號被公司違法辭退,如果離職單上寫的是公司主動解雇你,那么公司就是違反解除勞動關系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2N倍標準補償金,而不是樓主說的一個月經濟補償金;
2,索要經濟賠償金,一般來講,企業(yè)不會那么輕易支付的,絕大部分勞動者需要申請勞動仲裁來獲得這賠償金,所以,擺在勞動者面前的是,收集相關的證據,具體操作參閱筆者的幾篇文章,有詳細說明,證據是最重要的。
無論什么時候,勞動者必須清醒認識到,涉及到書面簽名的材料,需要認真仔細查看,確認沒問題后才簽名,不然被企業(yè)賣了還幫企業(yè)數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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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減富余人員怎么補償?
公司裁減富余人員在現在職場很正常,一般情況下,公司會有專門人員與被裁減的人員進行協(xié)商補償內容,不同的公司補償辦法不一樣,一般情況下,補償內容都會與工齡和薪酬待遇有關。
按照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薪酬是最常見的做法,有的公司還會再額外增加一到二個月的薪酬作為額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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