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行政處罰法27條第2款?
行政處罰法27條第2款是指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選擇聽證或者不聽證的規定。聽證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組織的聽證會上,有權自衛和申辯。聽證是行政處罰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2. 它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行政處罰法2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有權選擇聽證或者不聽證。聽證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進行,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當事人自愿放棄聽證權;二、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聽證的。”
3. 在實踐中如何應用?
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及時組織聽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有權自由選擇是否參加聽證,但如果不參加聽證,行政機關仍然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機關還需要保證聽證的公正、公開和公平,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總之,行政處罰法27條第2款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規定,行政機關在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保證當事人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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