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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強制措施有哪些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強制措施有五種即 拘傳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 。 強制措施主要是為了保證 刑事訴訟 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對 犯罪嫌疑人 以及被告人采取一定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強制措施很明顯的一個特征則是具有強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 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 辯護人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img]司法強制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對違反民事訴訟法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所采取的措施。只是一種對妨害訴訟行為的“臨時性排除方法”、“強制手段”、“教育手段”或“強制教育手段”,而不是法律制裁。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拖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和拘留5種。它們的區別在于民事訴訟強制措施不是法律制裁。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屬于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超時限進行強制措施的怎么處理
如果司法機關在 羈押 期限屆滿后仍不放人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的 律師 及其他 辯護人 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這里的法定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養父母、 監護人 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或者依法 變更強制措施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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