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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范圍是什么
監外執行的活動范圍一般為居住地或監管所在地的縣或區。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法律主觀:監外執行 ,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 刑罰 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監外執行的活動范圍:居住地或監管所在地的縣或區。【法律分析】判處暫予監外執行就是屬于緩刑的一種。在判處緩刑前,是需要提供村委或社區開具的居住證、監護人身份證等做社區矯正評估。
以上是哪些疾病可以 監外執行 的解答 法律客觀:《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 嚴重傳染病 肺結核伴空洞并反復咯血;肺結核合并多臟器并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在國內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1、法律分析: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或者拘役所等場所執行刑罰,暫時采取不予關押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2、法律主觀: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處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公安機關執行并由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的刑罰執行制度。
3、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4、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5、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有:(一)患有屬于《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監外執行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主觀:監外執行 ,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 刑罰 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一般包括以下幾點: 病重或罹患嚴重疾病:罪犯患有的疾病需要經專業醫生鑒定,并出具書面證明。根據疾病的嚴重程度和治愈可能性等因素,司法機關作出決定。
法律主觀: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 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監外執行的活動范圍一般為居住地或監管所在地的縣或區。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監外執行的活動范圍:居住地或監管所在地的縣或區。【法律分析】判處暫予監外執行就是屬于緩刑的一種。在判處緩刑前,是需要提供村委或社區開具的居住證、監護人身份證等做社區矯正評估。
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是什么
1、法律分析: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是:患有屬于《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
3、當罪犯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及生活不能自理時則就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4、法律解析:對依法留所執行 刑罰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 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5、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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