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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對職務侵占罪的量刑
一、 刑法 修正案九對 職務侵占罪 的量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 刑罰 量,調節基準刑,但累計增加的刑罰量不得超過基準刑: (1) 職務侵占 行為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兩種情形同時具備的,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多次職務侵占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職務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職務侵占的款項用于 *** 、 *** 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實施職務侵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職務 侵占罪立案標準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 有限責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 注冊資金 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 盜竊罪 論處。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 專利 、 商標 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 盜竊 、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占一旦開始,便處于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并非本罪的侵占行為的繼續。侵占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于未遂,則應視侵占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 *** 、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3、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于 貪污罪 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綜上所述,關于 刑法修正案九對職務侵占罪的量刑 標準這個問題,我們要注意,我們一般是根據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的多少來進行量刑。另外,如果是多次職務侵占的或者職務侵占救災、搶險、防汛等方面的財產的,我們是可以適當增加量刑的。
[img]刑法第382條全文解釋
法律主觀:
刑法第234條的故意傷害罪規定了下列內容,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 *** 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1998.3.10法釋〔1998〕4號)第十二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8.12法(研)發〔1987〕ZI號)(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的;2.酒后駕車的;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盜竊后自首還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 盜竊 后 自首 還承擔刑事責任嗎 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的形式有 入室盜竊 、帶兇器意盜竊和扒竊等。 盜竊罪 一般是按數額進行定罪的,但對于入室盜竊,多次盜竊的,即使數額很小,也會受到刑事處罰。 自首是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因此有自首情節的 盜竊罪量刑標準 要比照盜竊罪從輕處罰。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換而言之,盜竊后自首,仍然要受到刑事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哪些盜竊行為不以盜竊定罪 盜竊罪的對象范圍雖然很廣,但并非盜竊所有財物的行為,一律都構成盜竊罪。下列盜竊特定財物的行為, 刑法 和有關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構成其他犯罪,而不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1)竊取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定罪處罰。(刑法第111條) (2)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以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刑法第127條第1款、第2款) (3)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構成 侵犯商業秘密罪 。(刑法第2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6項) (4)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以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刑法280條地款) (5)竊取國家秘密的,以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定罪處罰。(刑法第282條) (6)盜竊尸體的,構成 盜竊尸體罪 。(刑法第302條)7?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定罪處罰。(刑法第328條第1款) (7)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的,以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罪論處。(刑法328條第2款) (8)竊取國有檔案的,構成竊取國有檔案罪。(刑法第329條) (9)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 盜伐林木罪 定罪處罰。(刑法第345條第1款) (10)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構成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條第1款) (11)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公共財物的,定 貪污罪 。(刑法第382條) (12)竊取軍事秘密的,以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定罪處罰。(刑法第431條第1款) (13)為境外的組織、機構、人員竊取軍事秘密的,構成為境外竊取軍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條第2款) (14)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以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刑法第438條第1款) 自首雖然屬于法定的量刑情節,但是并不代表在有自首情節之后,就可以直接不追究刑事責任了。當然,現實中也有這樣的情況存在,不過總歸是少數。因此,在盜竊之后又有自首情節的,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考慮到自首,此時可以從輕或減輕做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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