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聽取證人證言和查閱、”該款規定了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的權利,即要求聽取證人證言和查閱、
為什么要規定這樣的權利?
這樣的權利規定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的公正、公平。當事人有權聽取證人證言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能夠使當事人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如何行使這個權利?
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可以書面要求聽取證人證言和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
有沒有具體的實例來說明這個權利的行使?
有。比如,某個企業被行政機關處罰,企業認為處罰決定不合理,因此要求聽取目擊證人的證言和查閱、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答復,確保當事人行使自己的權利。
總之,行政處罰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的權利,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的公正、公平。當事人在行使這個權利時,應當依法書面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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