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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外民事訴訟的外國關系有哪些
- 2、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名詞解釋
- 3、涉外民事訴訟相互承認、執行外國法院裁判和外國仲裁裁決
- 4、司法協助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之間如何進行司法協助
- 5、根據國際形勢司法協助法規定和外國按照什么原則開展國際形勢司法...
- 6、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司法協助
涉外民事訴訟的外國關系有哪些
法律分析:涉外民事訴訟的外國關系有:國際民事司法協助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但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 、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在我國法院提起的訴訟中,構成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有:(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或標的是位于外國的物或財產;(3)導致民事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
正確答案:BCD 解析:B.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又稱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其具有以下特征,即(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或標的是位于外國的物或財產;(3)導致民事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
國際民事司法協助名詞解釋
1、司法協助是國際間根據某一國當局的請求而履行的司法方面的國家協助行為。一國法院通過一定程序要求他國法院協助一定的訴訟行為,稱為司法委托;被請求國的法院按照請求協助履行該訴訟行為,稱為司法協助。
2、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司法協助,是指各國法院在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的指導下,對彼此的訴訟行為提供協助,如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以及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一般司法協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的文書送達和調查。
3、司法協助是指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根據另一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或有關當事人的請求,代為實施或協助實施一定的司法行為。從當前各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司法協助涉及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4、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根據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司法協助可分為:一般司法協助,即代為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特殊司法協助,即對外國法院裁判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5、司法協助,是指在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按照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在司法事務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的制度。司法協助分類 (一)一般司法協助 協助范圍 (1)送達、調查取證:不同國家的法院之間,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及代為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6、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法院之間,基于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相互代為執行一定訴訟行為或承認、執行判決和仲裁裁決的行為。司法協助可以分為兩類:一般司法協助,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和提供法律資料等;以及特殊的司法協助,即兩國法院相互承認并執行對方法院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
涉外民事訴訟相互承認、執行外國法院裁判和外國仲裁裁決
相互承認、執行外國法院裁判和外國仲裁裁決與司法協助密切相關涉外民事訴訟司法協助,是國際司法合作涉外民事訴訟司法協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一國法院可能會遇到需要送達訴訟文書給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詢問國外當事人或收集國外證據的情況,判決生效后,可能還需要在外國得到承認甚至要求外國法院執行。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般原則涉外民事訴訟司法協助;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送達取證、判決和仲裁的相互承認和執行等司法協助活動。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
【答案】: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是指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到另一國領域內發生效力或強制執行。根據國家 *** 原則,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只能在本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在外國領域發生效力。
關于司法協助的內容有狹義和廣義的觀點,狹義的司法協助只包括送達訴訟文書和調查取證,涉外民事訴訟司法協助我國民事訴訟法采用的是廣義的觀點,即認為司法協助的內容包括:送達訴訟文書、代為詢問證人、調查取證及外國法院判決和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對于涉外案件,我國依法取得 管轄權 的,在我國人民法院受理后,即使是另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的。不影響我國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無權 管轄 。
就我國而言,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主要有兩種啟動方式,即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外國法院按照條約的規定或者互惠原則請求我國的法院承認與執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申請只能由當事人提出,外國法院不作為申請主體。
司法協助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之間如何進行司法協助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進行一般司法協助主要有三種途徑:(1) 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途徑進行。依照條約或者公約途徑的司法協助,是通過各自指定的代為協助的中央機關進行司法協助。(2) 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2、我國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的司法協助,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遵循嚴謹的程序進行。首先,當我國與相關國家通過國際條約有司法協助的約定時,例如我國加入的《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司法協助的途徑通常按照條約中規定的途徑或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3、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彼此之間相互協作,為對方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4、提供刑事司法協助或者請求外國司法機關提供刑事司法協助,除了遵守上述中銀正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外,還需要遵守有關的司法解釋、行政法規。
5、【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根據國際形勢司法協助法規定和外國按照什么原則開展國際形勢司法...
1、進行司法協助應當堅持平等、互惠原則。當事各國地位平等涉外民事訴訟司法協助,相互尊重涉外民事訴訟司法協助,不得將本國意志強加涉外民事訴訟司法協助他國或以此為借口制裁、攻擊他國。國與國之間沒有司法協助條約時,應堅持互惠對等,彼此遵循國際慣例。同樣,我國人民拍橋法院受托完成協助任務時,也須依照上述原則對委托內容詳加審查。
2、刑事司法協助指不同國家涉外民事訴訟司法協助的司法機關之間,根據本國締結或參加涉外民事訴訟司法協助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在刑事方面為對方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刑事司法協鋒拿悔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司法協助僅指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廣義的司法協助還包括引渡、訴訟移管、外國囚犯移管等。
3、第二十八章 司法協助 第二百七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 、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4、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從罪狀的表述上可以看出是采用了空白罪狀,直接參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5、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一)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司法協助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司法協助,是指各國法院在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的指導下,對彼此的訴訟行為提供協助,如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以及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一般司法協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與外國法院之間的文書送達和調查。
司法協助,是指不同國家之間,根據自己國家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彼此之間相互協作,為對方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司法協助是國際間根據某一國當局的請求而履行的司法方面的國家協助行為。一國法院通過一定程序要求他國法院協助一定的訴訟行為,稱為司法委托;被請求國的法院按照請求協助履行該訴訟行為,稱為司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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