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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級別管轄有哪些
1、基層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
2、刑事訴訟中的級別管轄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除依法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外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都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等。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刑事訴訟中的級別管轄有哪些?(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3、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不同級別的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根據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第一審的普通刑事案件,除非這些案件被特別規定由上級法院處理。
4、- 基層人民法院通常負責第一審普通案件的審理,特殊案件則由上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中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同時也可以接受下級法院的移送請求,審理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
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在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是*機關、人民*、人民*等國家專門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職能分工以及人民*系統內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機關、人民*、人民*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稱為立案管轄,人民*系統內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稱為審判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職能管轄。(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管轄。(1)級別管轄;(2)地域管轄;(3)專門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訴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幾種?
1、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立案管轄: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審判管轄:審判管轄;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專門管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3、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等。刑事犯罪發生地的公檢法部門對案件有管轄權,基層*和高級*管轄的案件也不一樣。一般來說,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受理,而嚴重刑事案件,需要中級*管轄。
4、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形式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形式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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