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不交社保的補償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單位給那些不交社保的人全額補貼社保費用。1300多元讓員工自己交,劃算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
- 單位給那些不交社保的人全額補貼社保費用。1300多元讓員工自己交,劃算嗎?
- 社會保險個人部分沒交怎么辦?
- 入職三個月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應該賠償多少?
- 在公司干了七年,只給我交了四年社保,如今到了退休年齡,可以向公司要補償金嗎?
- 公司沒有給我們繳納社保,導致我們社保無法補繳該怎么辦?
單位給那些不交社保的人全額補貼社保費用。1300多元讓員工自己交,劃算嗎?
這個問題不存在劃算不劃算的事,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如果有這樣的單位,不用說也是個臨時性的,連最起碼的法律常識都不懂,肯定是個黑心作坊。這樣的單位,給社保全額補貼一定是騙人的誘餌,騙你白干活才是真的。建議千萬不要在這樣的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可見參加不參加社保不是職工自己說了算,也不是用人單位想參加就參加,不想參加就不參加了,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沒有選擇的余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有嚴格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之日起三十日內,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不為職工參保,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單位要是沒能力繳費,那是“死豬不怕開水燙",反正單位沒錢,處罰也沒的處罰。如果單位有能力繳費卻不繳,然后還按社保補貼全額發給員工,單位隨時擔上被處罰的風險,單位的法人是腦子進水了嗎?是腦袋讓驢踢了嗎?單位法人只要稍微正常點,這種情況就不可能發生。
這種情況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單位未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是黑作坊就是黑包工,這樣的單位許的再好,再說給你社保全額補貼也不要上當,千萬要遠離。
社會保險個人部分沒交怎么辦?
員工不愿意繳納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請員工出具《個人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簽字并按指印留存。個人部分發放給員工。一、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三種:1、員工工資偏低,甚至不少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后,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考慮,這類員工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2、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認識存在偏差,由于累計繳納社會保險15年即可在退休時領取養老金。有的員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現在可以不繳納,以后再繳時間上足以達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現階段繳納社會保險。3、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于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存在欠費)根本沒有考慮,而只愿意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關系,不愿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將社會保險轉入。二、根據上述原因,用人單位可以采取以下的處理方式: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由于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于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于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準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后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后的處理協議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于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后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入職三個月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應該賠償多少?
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合同中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單位給你補交就可以了。如果不補交,就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單位應當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繳納的金額按如下方法計算:1.養老保險:個人承擔部分=月工資×8%,用人單位則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照20%的繳費比例繳納。2.基本醫療保險: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7%、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3.失業保險: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4.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5.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在公司干了七年,只給我交了四年社保,如今到了退休年齡,可以向公司要補償金嗎?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在公司工作了7年,但是只給我交了4年的社保,如今到了退休年齡可以讓公司要補償金嗎?那么我認為這個完全是可以要求公司來給予一定的補償待遇的,或者說還沒有辦理退休的話,那么你可以要求企業單位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關系的存續期間來給你補繳,完成相應的社保待遇。
因為累積繳費年限越長,就意味著你今后所能夠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相對來說也就會更高一些,所以說補繳完成相應的社保待遇,那么對于你自身來講,基本上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肯定會有一個明顯的增加的,如果說能夠補交三年的社保,那么至少應該會增加100多塊錢的退休金待遇。
說這兩種方案都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因為如果說你辦理退休完成以后,那么社保待遇就無法來進行補交了,只能夠選擇以經濟補償的方式來給予補償,那么補償的標準是要按照個人所承擔的比例和企業單位所承擔的全額比例來給你補償相應的經濟待遇,這樣的話對你來說它是符合相關要求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公司沒有給我們繳納社保,導致我們社保無法補繳該怎么辦?
不知道您的職業形態、年齡、工作年限等具體情況,此處就于法、于個人最優選擇兩個角度說說解決辦法。
法律層面,您的公司已經違法了如果公司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且每月工資通過銀行卡下發,能輕松證明您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您可以有如下選擇:
1.立即解除合同,不用提前通知、不用書面通知,而且可以主張公司給你經濟補償。
2.走勞動仲裁,主張公司補繳社保或賠給你欠繳社保損失部分。
3.您可以向社保中心舉報,當地社保機構會要求其改正或罰款。
此處先說您可以有的選擇,具體法律條款的支持,后面細說。
對自己更有力的選擇2019年新社保實施后,社保歸入稅務局統一征管,企業社保繳費實施更加規范、統一的管理,社保征管力度加大。明知故犯,依然不繳、少繳、斷繳的企業,建議您及早離開,到更正規的企業就職。
如果這家公司有您特別留戀的地方,比如能做的事情對自己的職業發展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共事的同事能交給您很多技能或分享很多經驗,或者真金白銀的工資就是高,高到足夠您自行繳納社保……各種原因,您就是想留下繼續在這里成長,沒問題。這也是一個選擇。期間您可以嘗試通過人才等正規途徑自行繳納。
如果您工作的時間不長,最不建議的就是和公司通過仲裁說事兒,一般仲裁得耗費1-2年時間,于您未必值得,有這功夫實實在在的找份新工作,創造新的價值更好。
當然,如果是在這家公司工作的年頭比較久了,非常值得好好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是勞動仲裁期間,正規流程下,您是不能有其他勞動收入的,必須等勞動仲裁結束后再行安排。
人生時間有限,做些更有意義的事,不虛度此生。
接下來從法律層面解析一下公司攤上的事兒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1、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為其職工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3、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于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臺,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4、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保征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1)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2)社保征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臺,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
關于不交社保的補償標準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