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大家好,今天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兒童溺水死亡補償標準,以及學生在校外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的相關問題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們最大的動力,謝謝大家了哈,下面我們開始吧!
本文目錄
2019溺亡賠償標準
溺亡為意外死亡,意外死亡的賠償標準為: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兒童溺水事故賠償
1、此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你如果想讓水坑的主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你就必須證明其有過錯。
2、如何證明水坑的主人有過錯,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證明:1)水坑是否是水坑的主人施工造成的?2)水坑的主人是否采取了防護措施?如禁止人在水坑邊玩耍,樹立危險標語等等。
3、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水坑的主人存在上述過錯,那么水坑的主人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孩子的死亡認定為父母監護不力,由父母承擔監護責任。
12歲小孩溺水身亡同伴要賠償嗎
12歲的小孩還是屬于未成年人,如果同伴是同齡人,但小孩溺水是因為自身原因的話,那么同伴是不需要任何賠償的。同伴的父母也不需要有任何的賠償。
放假期間小學生溺水死亡學校買的保險應該賠多少
具體要看學校買的什么保險,有些校園險只負責校內發生的意外事故,即使能賠付也不會太多,十萬二十萬吧。
學生在校外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
對于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范的都是未成年人,如前述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大學生作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意識到下河游泳的危險,但卻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導致溺水身亡,確實令人痛心、揪心。在現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若讓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確實勉強,但其他方面有沒有賠償責任要看溺水身亡的具體情況。
關于兒童溺水死亡補償標準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