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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
法律主觀:攜帶孩子父母的有效的 身份證 、 結婚證 以及出院時結算清單到孩子出生的醫院或者婦幼保健院進行辦理即可。如果是農村產婦在家中接生,去鄉鎮衛生院開具即可。
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程序:在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之前,醫院一般都提前錄取了寶爸寶媽的身份信息,帶齊了證件去制定的地方科室按照辦理流程進行辦理就可以了。
法律主觀:出生證明—辦理程序: 由嬰兒的家屬在產婦出院前,攜帶《孕產婦保健手冊》或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嬰兒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生育證在 戶口所在地 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
鄉鎮衛生院工作考核評價制度標準(二)
(二)臨床診療服務管理(分)、醫療質量管理(分)()院長為醫療質量管理一責任人,結合實際,明確名專職或 *** 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醫療質量監管工作,行使指導、檢查、考核、評價和監督職能。
制定樂都縣鄉鎮衛生院外部績效考核評價細則,明確績效指標與考核獎懲辦法,確定鄉鎮衛生院具體的績效考核指標,并與年度工作相結合,嚴格檢查考核,確??己私Y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做到公開透明、公正公平,達到促進工作,提高效能,改進服務的目的。
醫務人員應樹立講文明、講衛生的風尚,做到勤打掃、勤整理,保持室內外清潔。積極維護公共財物及辦公室衛生,做到不亂扔紙屑、果皮、不隨地吐痰,室內及走廊不隨意放置雜物。
衛生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指對新生兒出生后由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醫學證明文件進行管理的辦法,主要內容如下:出生醫學證明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后24小時內發放,由醫療機構出具。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法律分析: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有關機構負責具體事務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管理與監督,也可委托有關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訂購與發放等具體事宜。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法律依據:衛生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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