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關于村長是否可以是受過刑事處罰的人的疑問引起了廣泛討論。本文將對此進行揭秘。
1. 法律規定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是在本村戶籍的村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年滿二十五周歲;(二)受過高中教育或者中等職業教育,或者具有同等學歷;(三)在本村或者其他村民委員會中擔任村民小組長或者其他組織工作,有一定工作經驗。
2. 受過刑事處罰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非因法律規定的原因,不受非法侵犯和非法剝奪。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3. 不得擔任村長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職人員(一)受過刑事處罰,尚未撤銷;(二)受過行政處分,尚未撤銷或者未履行完畢;(三)被開除公職,尚未恢復。
4. 結論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因此,如果一個人曾經受過刑事處罰,那么他就不能成為村長。但是,如果這個人的刑事處罰已經被撤銷,那么他就可以擔任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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