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處罰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后,由于某些原因,未被判處刑事處罰。那么,免于刑事處罰后是否能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呢?
答案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經過一定期限調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請賠償的權利。這就意味著,如果被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就會解除強制措施,被告人也就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在免于刑事處罰后,被告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是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證明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沒有犯罪記錄。被告人只要沒有被判處刑事處罰,就可以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無犯罪記錄證明只能證明在一定時間內沒有犯罪記錄,不能證明被告人一生都沒有犯罪記錄。同時,無犯罪記錄證明只是一份證明,不能代表被告人沒有過犯罪行為。因此,在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時,被告人應該如實申報自己的情況,避免因虛假陳述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總之,免于刑事處罰后,被告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但需要注意的是,無犯罪記錄證明只是一份證明,不能代表被告人一生都沒有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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