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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如何分配
1、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需要倒置證明責任的侵權訴訟作出了規定,即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證明責任: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類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責任。
2、“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但也有例外,法律上稱為“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在民事官司中,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六種情形 :第一,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3、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在大陸法系中被稱為客觀的舉證責任,是指在事實真偽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所承擔的不利益訴訟后果,又稱結果責任、證明責任。行為責任與民事訴訟的實際過程相契合,從當事人舉證活動的角度來觀察、分析舉證責任,動態反映舉證責任的訴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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