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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量刑平衡
- 2、四川省量刑規范中存在的問題
- 3、刑法上的主客觀不統一到底怎么定罪?
- 4、量刑的平衡機制
- 5、覺得檢察院量刑不公平怎么辦
量刑平衡
內容摘要】 量刑平衡是指法官綜合考量各項法定與酌定情節后,對于相同或相似性質與情節的案件,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在地區、時間、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平衡。影響量刑平衡的因素有刑事政策、社會輿論、量刑方法等。實現量刑平衡,應當從堅持依法量刑,增強量刑透明度,加強量刑交流與指導等方面采取措施,積極探索與實踐。
【關鍵詞】 量刑平衡 量刑失衡 量刑公正
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地區、由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適用同樣的法律,對相同(或相似)犯罪性質與情節的犯罪案件進行裁量,其量刑結果卻大相徑庭的現象。這種量刑上的失衡及其產生的負效應,直接地影響到了法律的尊嚴及刑罰的公正性、合理性,并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標準產生懷疑。因此,如何正確認識量刑平衡的內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抑制量刑失衡已成為亟待研究解決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筆者擬從刑事審判工作實踐的角度出發,就這一問題略抒管見,以就教于同仁。
一、 量刑平衡的內涵
(一)量刑平衡的基本含義
量刑平衡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人裁量刑罰,在做到罪刑相適應的前提下,對于性質、情節相同(或相類似)的案件,應當適用相同(或相接近)的刑罰,避免量刑此輕彼重、忽重忽輕的不一致現象,以實現司法的公正性、統一性,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量刑平衡是刑法的平等原則在量刑工作中的充分體現,是量刑公正的應有之義。
(二)量刑平衡的辯證理解
從辯證的角度而言,世界上不存在絕對的平衡,只有相對的平衡,量刑平衡同樣如此。就司法實體公正的要求來看,只有充分考慮了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平衡才是實質公正的量刑平衡。因為我們所審理的案件是不完全相同的,個案之間的特殊性、復雜性,使法官在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除了嚴格依照法定的量刑情節之外,還必須客觀分析犯罪時間、空間以及其他多種主客觀因素對案件處理的影響。也正因為如此,量刑平衡應當理解為,法官綜合考量各項法定與酌定的情節因素后,對于相同(相似)性質與情節的案件,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在地區、時間、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平衡。
(三)量刑平衡的基本內容
量刑平衡是復雜和多層次的平衡。在刑事審判實踐中,量刑平衡的前提是法官在量刑時對全案所有的情節綜合分析、全面審度,在法定范圍內對被告人選擇適當的刑種,以達到罪與刑的相互平衡。量刑平衡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同一案件中不同被告人之間的量刑平衡。同一案件中的多名被告人各自都可能具備法定或者酌定、主觀或者客觀的量刑情節,此時的平衡是指法官在裁量刑罰時,對于每一名被告人所具有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量刑情節均應予以平衡地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如果這多名被告人在整起犯罪中的作用相當、綜合情節均相似,那就應當適用大致相同的宣告刑,不能有失偏頗。應當說,這種平衡是最容易為被告人及公眾所感知的,一旦量刑失衡,那么通過比較而自覺受處罰重者即會對法律產生不滿,受處罰輕者則心存僥幸,這都有損于刑罰的實際效果。
2、同一人民法院對于個案之間的量刑平衡。這種平衡通常是指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合議庭或者不同合議庭對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在無時間、地域差別的情況下應適用相同或者差別適度的刑罰。這種量刑平衡直接關系到某一人民法院整體量刑的嚴肅性與權威性。但審判實踐中,這方面的量刑失衡也時有發生。例如我們在二審案件的審理中發現,某區人民法院審結的兩起 *** 案件同時上訴,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是 *** 再犯, *** 數量1克多,且兩次 *** ,被處二年有期徒刑;而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雖也是兩次 *** ,但數量僅為0.2克,又無 *** 前科,卻也被判刑二年。不論這兩起案件中哪一起案件的量刑更為妥當,從司法統一的角度而言,兩起案件就反映出有失量刑上的平衡。
3、不同法院之間的橫向與縱向量刑平衡。所謂橫向平衡主要是指同級不同法院在排除地區差別的情況下,對相同(似)性質、情節案件的量刑,應基本保持平衡,不能相差甚遠。我們在二審實踐中,通過對轄區法院之間的量刑比較,通常會得出某區法院量刑總體偏重或某區法院量刑總體偏輕的結論,指的就是這種量刑上的橫向失衡。而我們所謂量刑上的縱向平衡主要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對同類案件的量刑應保持相同的基準點,掌握同一量刑幅度。但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即一審法院對一些相同(似)性質、情節的案件作出較為平衡的裁斷之后,部分案件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案件就此生效,但部分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后,上級法院在審理中因認為量刑偏重而予改判,這種情況的出現客觀上也導致了量刑的失衡。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上下級法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認識不一致所致。
4、量刑的階段性平衡。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在刑事政策不變的條件下,應排除各種人為因素,保持時間上的一致性,前后連貫,相對穩定。或者即便刑事政策發生了變化,前后判決之間也不能大相徑庭,否則會導致被告人對判決結果的不服,引起不必要的上訴、申訴。
二、影響量刑平衡的若干因素
量刑平衡的實現通常會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司法實踐中,較常見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規定與量刑平衡。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盡管對大量的犯罪量刑情節已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并不排除仍有部分犯罪量刑情節尚不明確,其中的“情節較輕”、“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十分抽象,沒有具體的規格標準。例如前段時期,某中級法院先后受理了數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喹酮、芬特明等一、二類 *** 案件,且 *** 數量都不少,但在量刑時發現《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對于上述類別的 *** 所規定的數量標準都是籠統的,如“數量大”、“數量較大”、“少量”,并沒有具體的數量起點,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此也未作規定。這種情況客觀上將導致法官在裁量刑罰時,無法確切地選擇量刑幅度,沒有統一的量刑標準,而是依案情需要等情況,自由裁量決定,因而可能影響到量刑平衡。
2. 刑事政策與量刑平衡。刑事政策是國家根據犯罪發展態勢對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運用刑罰,從而長期有效地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目的的重要手段,我國的“嚴打”政策即屬此列。不可諱言,目前司法實踐中仍有觀點認為“嚴打”就是在量刑上給予 *** 的打擊,因而對于相同(似)性質與情節的案件,可能會出現處于“嚴打”階段的案件比非處“嚴打”階段的案件,量刑上輕重、寬嚴差別特別大的的情況,直接影響了量刑的平衡,不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
3.社會輿論與量刑平衡。法官必須具備獨立執法的意識,這是對法官公正執法的基本要求,因而從理論上講,法官在做出量刑決定時,不應輕易為社會輿論所左右。但所有對犯罪案件的審判和對犯罪人的量刑,都發生在社會中,都有可能被公眾和社會輿論所關注,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而法官作為這個社會的一員,并非生活在真空,其所作決定往往可能自覺不自覺地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并因此可能對相同(似)犯罪性質與情節的被告人適用差異較大的刑罰,從而影響量刑的平衡。
4. 輕量刑思想與量刑平衡。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較為普遍的思想認識,認為刑事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至于量刑,只要不畸輕畸重, *** 、重一點沒有關系。簡而言之,這就是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而這種思想認識直接影響到了量刑的平衡。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有的一審法官在裁量刑罰時,唯恐判輕了二審法院會因無法加重而發回重審,故寧重勿輕;有的一審法官則唯恐判重了,給二審法院改判,而產生寧輕勿重的思想。也是在這種認識的指導下,二審法院對這兩種量刑偏差,也基于可改可不改就不要改的看法,往往予以維持。當前,輕量刑思想指導下的量刑失衡還體現于法官對財產刑處置上的不統一,譬如同樣一起判處無期徒刑且需沒收財產的案件,有的法官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有的法官則判處幾萬、幾十萬元人民幣,數目各不相等,失輕、失重現象常有發生。
5.量刑方法與量刑平衡。目前審判實踐中采用的量刑方法是“綜合估量法”,這種量刑方法是,法官通過審理案件定罪后,參照法定量刑幅度和對類似已處理案件的量刑經驗,考量各種量刑情節后,大致地估算出對被告人的宣告刑。這種方法雖然簡便、靈活、易操作,但由此也帶來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審判人員作為適用刑罰的主體,采用這種方法量刑難免會受到法律意識與工作經驗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以致于造成量刑上的不平衡,因此這種方法缺乏一定的科學性。目前,世界各國均在探索、比較更科學、量化的量刑方法,如制定量刑指南、進行電腦化量刑等等方法。
6.法官素質與量刑平衡。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量刑平衡的實現。從目前的審判現狀來看,法官素質存在著高低不同的差異,這種差異既體現在法官政治素質上的差異,也體現在法官業務素質與心理素質上的差異。
三、量刑平衡的實現
作為刑事法官,我們應當就實現量刑平衡,抑制罪刑沖突,采取積極有效的對策:
1.堅持依法量刑是量刑平衡的實體保障。依法量刑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體現和要求。我國刑法第61條對此也規定:“對于犯罪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決”。依法量刑首先是指依法獨立地量刑。法官在量刑時,應當避免不正之風的干擾,堅絕不辦關系案、人情案;避免行政干擾,嚴格區分刑罰與刑事政策的關系,客觀、公正地看待社會輿論所反映的情況,考慮犯罪個案的特殊性,正確選擇和適用刑罰。其次是指依照實體法的規定,充分地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及其造成的客觀危害性,綜合各種量刑的法定、酌定情節對被告人量刑。需要強調的是任何酌定情節的考慮必須符合相應標準,具有相對統一性,不能失之隨意。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對酌定情節的考慮主要是指犯罪人的動機、特性、犯前、犯中、犯后的表現以及犯罪人個人、家庭或社會關系等等。
2.增強量刑透明度是實現量刑平衡的程序保障。量刑平衡不僅需要刑事實體法的保障,還需要程序法的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款規定,公開審判和不公開審判的案件,宣告判決(即定罪量刑的結果)一律公開進行。因而,在公開的裁判文書中應當盡量詳細地闡述量刑理由,這對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實現量刑平衡,并維護法律在社會公眾中的尊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在實體處刑上往往不失平衡,但在裁判文書的量刑理由敘述中卻極其簡單,尤其體現于對一些酌定情節的考量,通常所用的敘述語言是“鑒于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他案件實際情況,本院作出如下判決。”等等。這種籠統的表述會使公眾對量刑平衡與公正產生懷疑。因此,作為一名刑事法官,在引用事實與證據,詳細闡明定性理由的同時,也必須對據以輕、重的各項法定與酌定情節加以說理闡明,并對控辯雙方關于量刑提出的各項建議是否采納,予以評述。
3.加強量刑交流與量刑指導是保證量刑平衡的重要手段。對于任何一名刑事法官、任何一個合議庭、任何一個法院而言,加強相互之間橫向的量刑交流顯然是必不可少的,這種量刑交流使法官能及時、全面地了解與自己裁判案件類同性質、類同情節案件的普遍量刑尺度,進而選擇個案的宣告刑。同時,這種橫向的量刑交流也使上述普遍量刑尺度在不斷的比較中,更為科學與完善。 此外,必須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作用,上下級法院可在一定時期就某一類案件的刑罰適用問題共同研究,結合當前的社會治安形勢,確定同一的量刑標準,以便統一認識,逐步達到層層平衡,最后趨于整體平衡。
4.切實加強判例的研究、應用,對實現量刑平衡有重要意義。我國不是適用判例法的國家,但注意研究、借鑒和吸收英美法系中有關判例法的優點,對掌握刑罰裁判平衡,統一法律實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十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日漸重視判例在審判實踐中的作用,在定期編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及《刑事審判參考》等權威性刊物上均登載有各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審理的典型性案件或者首例案件的裁判文書。雖然這些案例不具有必須參照執行的法律效力和作為可援引的法律依據,但是毫無疑問,這些案件均是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可為在法律適用上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的案例。因而,刑事審判人員必須注意認真研讀最高法人民院公開發表的案件材料,在審判中加以參照、借鑒,以實現量刑平衡。
5.不斷提高法官執法水平、端正量刑意識是實現量刑平衡的客觀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作為量刑直接操作者和支配者的法官必須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強化各項素質訓練,提高法律水平和法律意識,公正、合理地適用刑罰。應當看到,平衡的量刑是融合了法官熟稔的法律知識、獨立的執法意識、豐富的執法經驗的裁判。高素質的法官并不追求簡單意義上的平衡,而是既從每一起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又具備大局觀念、整體意識,在準確適用刑事法律的同時,精準理解刑事法律的內在精神,著力追求量刑的實質平衡,積極實現刑罰的目的和效果。
6.積極加強探索與實踐是實現量刑平衡的有益途徑。量刑平衡是刑事司法的一種理想狀態,是刑事審判工作者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標,隨著社會的進步,法治的發展,必然會帶來某些犯罪與刑罰方面的不斷調整,原來的平衡被打破,代之以新的不平衡,如此循環往復。不過刑罰的發展趨勢總是向著合理、公正、科學的方向發展。只要我們勇于實踐、積極探索,量刑平衡與公正的目的就一定能實現。
[img]四川省量刑規范中存在的問題
四川省量刑規范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量刑規范的法律依據不明確;2、量刑規范的范圍不夠全面;3、量刑規范的程序不夠完善;4、量刑規范的標準不夠科學;5、量刑規范的實施不夠規范。
刑法上的主客觀不統一到底怎么定罪?
刑法上的主客觀統一涉及到犯罪構成理論。
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而主客觀相統一指的是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統一。
我國刑法規定了主觀(罪過)責任原則,堅持主客觀相統一。
犯罪的主觀方面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意義在于避免(或者說禁止)結果責任制度,禁止客觀歸罪,也就是說,不能僅僅因為行為人造成了危害后果,就不管其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就直接認定其有罪,這樣顯然是不公平的。認定犯罪還必須考慮其主觀方面的因素,只有行為人在主觀意志的支配下,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了客觀方面所要求的危害社會行為,才有可能認定犯罪。這就是所說的主客觀統一。
量刑的平衡機制
量刑活動是一項復雜的司法過程,涉及到量刑標準的統一、量刑根據的裁量、量刑程序的公正、量刑理由的闡明和法官素質的高低等因素的制約。在上述因素中,任何一個因素都可導致量刑失衡。因此,應從多層面建構我國量刑均衡機制,
制定量刑規則統一量刑標準
實踐表明,我國刑事立法尤其是刑罰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解釋的相對滯后及立法技術落后,量刑法律標準不明確統一,法官自由裁量空間過大,是導致量刑失衡的根源所在。因此,須完善量刑標準,明確量刑規則,制定量刑細則,為實現量刑均衡提供法律保障。
任何一種實體公正是相對的,它既不能過于具體化,也難以精確化。美國是最早適用量刑指南的國家,但存在過于呆板、復雜和明晰程度低等缺陷,導致法官裁量權過小而聯邦檢察官裁量權增大。相較而言,英國量刑指南更具靈活性。英國量刑指南包括三套標準:一是《總的原則:犯罪嚴重性程度》,確立犯罪嚴重性程度依賴于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和客觀危害或者危險來評價的原則;二是《2003年刑事審判法新刑罰的適用原則》,對《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中設立的新刑罰類型的適用規則作了規定;三是《認罪的量刑減讓》,對被告人認罪的量刑折扣規定了一些原則。之后 英國量刑指南委員會又公布了《關于搶劫罪的量刑指南》,對搶劫罪的量刑作出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規定內容來看,英國量刑指南主要采用的是論理敘述方式,重點闡述了量刑的適用原理和法官應該注意的問題。
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發展失衡、社情復雜等具體國情,應選擇具有較大彈性的量刑指南模式。我國可借鑒英國量刑指南模式,先制定有關量刑的具體原則和一般規則,明確量刑根據,確立量刑規則,規范法官量刑活動。然后,對于具備細化基礎的常見罪名再單獨制定具體量刑細則。從各地法院改革情況來看,上海市高院出臺的《上海法院量刑指南(征求意見稿)》值得肯定和推廣。其量刑指南總則由五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量刑的一般規則,第二部分是犯罪數額認定規則,第三部分是量刑情節適用規則,第四部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規則,第五部分是幾個需要特別規定的刑罰適用問題;分則部分選擇一些常見多發且法定刑幅度相對較寬的罪名作出規定,對法定刑幅度相對較窄及平時較少適用的罪名則暫緩規范。
建立量刑程序保障裁量公正
程序是法律的中心。建立獨立量刑程序,是刑事司法規律使然,也是當今量刑程序模式的發展趨勢。從刑事司法規律來講,量刑是在定罪基礎上進行的,不解決定罪問題,量刑活動無法公正進行。因此,在程序上必須將兩者區分并獨立開來。獨立量刑程序給予控辯雙方更多公開參與程序的機會,從而能夠實現其充分陳述理由和意見的權利,有利于彰顯量刑過程的公開、平等和民主。例如,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增設量刑答辯制度,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意見等。這有利于法官充分了解到控辯雙方對于量刑問題的基本意見和底線,從而避免法官作出偏離控辯雙方量刑底線的量刑結果,引起沒有必要的量刑爭議。同時,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和對抗,在某種程度上可以修正、拉近彼此對量刑結果的預期,促進控辯雙方對量刑問題的理性認同。
刑罰個別化是現代刑罰理論的重要理念之一,而刑罰個別化是建立在對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正確評估的基礎之上。在混合量刑程序中,對定罪問題的關注往往使法庭容易忽視對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正確評估,并且在定罪前評價人身危險性,有易生偏見和有罪推定之虞。獨立量刑程序中既為被告人的人格社會調查提供了機制保障,而且有利于法庭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充分關注到對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正確評估,從而為刑罰個別化的公正裁量提供了程序保障。
我國獨立量刑程序的建構,應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方式,與其他程序相互整合,把量刑程序與認罪程序、庭前程序、辯訴交易程序相互融合,使其成為刑事訴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此同時,應從理論上明確量刑程序的審理對象、證明標準和程序規則,為量刑程序的實際運作提供理論支撐。
輔之判例制度平衡量刑結果
成文法的抽象與僵化決定了判例不僅是彌補成文法缺失的產物,而且是保證成文法合理化、統一性和可適用性的重要機制。判例來源于社會實踐,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也是對社會生活最及時、最貼切的反映,從而能有效彌補法律與社會之間的縫隙,促進法律的自我完善與發展。
刑事判例能填補法律條文與具體個案之間的溝壑,制約和消解法官可能偏離先前判例之情形,對法官量刑具有“示范”和“引導”意義。因此,建立刑事判例,能夠彌補刑法條文和量刑規則的缺陷,促進個案刑罰裁量之間的均衡性和對稱性,進而達至刑罰裁量的基本統一。
與此同時,借助信息科學技術,建立量刑信息化系統,為法官提供法律、事實和有關量刑實踐的統計數據,可以幫助法官在具體裁量個案時均衡量刑幅度,矯正量刑偏差,實現量刑公正。
闡明量刑理由實現理性溝通
闡明量刑理由具有如下意義:一是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當行使。正如法國法學家瑪蒂所言:“不論法官確定刑罰的自由是歷來既有的還是新近取得的,這一自由總有導致判刑不對稱性的風險,解決此問題的一個可能的方法是設法監督刑罰的比例性(等價性),也就是說刑罰的平等性,途徑就是要特別重視判刑的理由。”二是有利于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量刑理由的公開,可制約法官自由裁量的任性和武斷,促使法官在具體裁量刑罰的過程中保持審慎態度,注意量刑結果的公正和個案之間的平衡。三是有利于實現法官與當事人和社會之間理性溝通,從而能夠吸收當事人不滿,減少社會公眾誤解,樹立刑事司法權威。
鑒于我國判決書量刑說理較為散亂的現狀,一方面應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法官負有闡明判決理由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需要對現行刑事裁判文書進行改革。改變當前高度程式化的判決書格式,盡量減少條條框框的限制,給法官說理留出自由發揮的空間。在裁判文書中可將量刑說理部分單列,即用獨立的文段專門展示量刑的證據、事實和理由。量刑理由大致包涵三項內容:一是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和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二是根據基本的犯罪構成(既遂)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三是對已經認定的各種情節作出量化評價,并以基準刑為參照,得出宣告刑結論。具體寫法可因案而異,但以上三項基本內容則不可或缺。在強化裁判文書纏綿量刑理由的基礎上,推行判決書的上網公開制度,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判。
加強職業教育提高量刑能力
作為現代社會的法官,不僅需要全面了解現行法律體系和嫻熟地運用法律條文,而且要善于發現法律條文背后的意義和效果,善于彌補法律規范與社會生活之間的縫隙,善于從社會生活中發現、挖掘和提煉生生不息的規則,來消除法律的滯后性和不周延性,從而引導和促進法律的自我完善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法官在量刑平衡中處于主導地位, 是具體刑罰的裁量者。法官的情感因素(道德品質、性格) 、認知因素及其對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的理解與了解,都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地影響刑罰裁量。
量刑裁量的綜合性和復雜性,決定了法官既要有系統的法律知識,還要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并要掌握相關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政治學和歷史學等其它學科的一些相關知識以及現代科學技術知識。因此,應該圍繞法官職業個性和專業要求,加強刑事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強化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努力提高刑事法官的專業素養和量刑能力,從而為實現量刑公正和均衡提供智力支撐。
覺得檢察院量刑不公平怎么辦
公訴案件的法官量刑不公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訴要求再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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