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精博考試網最新上線了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學》(第4版)網授精講班,這本...
- 2、刑事訴訟法現場勘驗見證人要求規定是怎樣的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
- 4、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精博考試網最新上線了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學》(第4版)網授精講班,這本...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4版)是我國眾多院校采用的刑事訴訟法優秀教材,也被眾多院校指定為“法學類”專業考研考博參考書目。1.指定本教材為考研考博參考書目的考生 2.將本教材作為專業課所用教材的學員 部分院校將該教材作為本科生、研究生授課所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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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現場勘驗見證人要求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現場勘驗見證人要求刑事訴訟法第4:與案件無關刑事訴訟法第4;為人公正。《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三項中規定: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刑事訴訟法第4,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刑事訴訟法第4,公安司法人員不得不充當見證人。
勘查時必須邀請2名與案件無關的、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并要求做到及時、全面、細致、客觀刑事訴訟法第4,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現場勘查應按照有關規定,拍攝現場照片,制作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
法律分析:見證人的條件為與案件無關的人;能正確表達其意思表示的人。人民檢察院在進行勘驗時,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勘驗筆錄上簽名。
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條件: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察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
1、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3、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根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4、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法律分析: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原則;審判公開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法律解析:刑事訴訟法 的基本原則有: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審判公開的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法的基本原則為:(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四)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五)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六)審判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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