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前必須進行的程序。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會根據聽證結果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但是,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會將行政處罰聽證后的案件移交給其他部門處理。那么,行政處罰聽證后應該移交給哪個部門處理呢?
一、移交給上級行政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下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核準。因此,在下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如果存在疑難、復雜或重大的案件,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將該案件移交給上級行政機關處理。
二、移交給專門部門
在某些情況下,行政處罰聽證后的案件需要由專門部門進行處理。例如,涉及到環保、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等領域的案件,需要由環保、食藥監、安監等專門部門進行處理。
三、移交給司法機關
在某些情況下,行政處罰聽證后的案件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問題,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例如,涉及到貪污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行為的案件,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等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聽證后移交給哪個部門處理,取決于具體情況。下級行政機關可以將該案件移交給上級行政機關處理,也可以將該案件移交給專門部門或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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