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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尸體檢驗解剖需要家屬同意嗎?
如果死者的近親人數較多,原則是其主要直系親屬同意才行,也就是男方可以對死者負責,在實踐中,一般有一個親屬簽字,主要是對其他親屬負責認可,具體誰簽字,如果沒有同意,繼續商量,直到成大同意。
有相關權力。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編第二章第四節:第一百零四條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一般是不需要家屬同意的,尸檢是為了確定死因,確定事故成因及事故責任,往往還牽涉到后期可能肇事者涉嫌的刑事責任,一般操作中很多尸檢是不經過家屬同意的。
如果用于尸體檢驗可以。 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死因不明,就有權力決定解剖,不需要征得家屬同意。家屬不同意解剖,公安機關照樣可以進行解剖。這樣規定的理由是:檢驗尸體必須及時進行,以防止尸體上的痕跡因尸體變化和腐爛而消失。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或者開棺檢驗,但是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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