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高額征地補償標準的問題,以及和農村一畝地補償8.8萬,可以接受嗎?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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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一畝地補償8.8萬,可以接受嗎?
香港農村一畝土地補償8.8萬不可以接受,北京農村一畝土地補償8.8萬也不會接受。所有大城市的農村土地補償8.8萬都不會接受,這個問題問的太籠統。
我是農村的,我所在的鄉鎮只是靠近縣城近一點。2015年我們那里占用一畝土地,補償13萬元。放到現在的話遠遠不止。
如果放到偏遠一點的農村土地,一畝地補償8.8萬。那肯定是可以接受。因為一畝地一年產出的經濟價值抵不過8.8萬放在銀行的利息。
雖然都是農村一畝土地,他的價值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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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征收村集體土地,村民是否可以起訴?
可以起訴,農民沒有文化,也不懂什么違法不違法,真的違法的事!農民也不會去起訴,農民只知道種田種地!大多數人不懂法,只有知道今年小麥,稻谷產糧有幾千斤,一畝田能凈多少錢,希望國家收夠錢高一點,就開心了!違法征收集體土地,可以起訴,但是農民不會去起訴,不懂法律,法規,這么去起訴!
村委會是否有權“自治”征地款?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用。既然補償內容是這樣規定的,那么補償款是如何分配、以什么方式分配到農民手中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對于土地補償費具體的分配辦法,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民主決議,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具體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所以,被征收人有權放棄統一安置,請求支付安置補償款。
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是屬于所有權人的。這一點無需贅述。(京平趙)
農村口糧田被征用補償款歸集體還是個人?
當然補償款歸個人了,田,是農民的基礎,也是農民的飯碗。因建設需要沖地要按國家規定給予最高補償,房地產開發或建工廠不僅要有高額的補償還可要求在此上班或門面房等等。補償款歸公了,農民沒地,誰養活它們。
土地征收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與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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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與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可見,法定的征收補償就包括這三個方面;
同時,《征補條例》還規定,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獎勵金并非人人可得,它只獎勵按期簽約、盡早搬遷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面對高額獎勵金時,不必忐忑、著急,要有自己的思考判斷。房屋征收應當“拆一還一,保證居住”。
所以,被征收人要判斷征收補償部分是否符合“不低于被征收人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法定條件。如果獎勵金能在此基礎上使生活條件略有提升,我們再考慮拿這筆獎勵。
此外,被征收人有權在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置換兩種補償方式之間進行選擇。無論什么類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都應留給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空間。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針對集體土地的法定征地補償有三項,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這三項費用并非全部給到被征收人口袋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各地方的具體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遵循“是誰的就給誰”的原則,直接支付給地上物的權利人。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則要區分情況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或者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召開村民會議進行分配、發放或用于其他安置目的。
總之,這兩項費用最終必須落實到被征地農民的身上,不得被挪作無關用途。
關于高額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