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鐵們,大家好,相信還有很多朋友對于安置房土地出讓金補償標準和安置房土地出讓金標準?的相關問題不太懂,沒關系,今天就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分享安置房土地出讓金補償標準以及安置房土地出讓金標準?的問題,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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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過戶土地出讓金是怎么算的?
經(jīng)濟適用房分兩種,經(jīng)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資建房或者是回遷房,也就是常說的二類經(jīng)濟適用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另外一種就是經(jīng)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比如北京的回龍觀、天通苑、通惠家園等等,批地的時候就是按照經(jīng)濟適用房審批的,這種房屋必須滿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時候要繳納10%的綜合地價款,如果房本上面加蓋了方形章,寫著按經(jīng)濟適用房管理,那就是3%的土地出讓金商品房是不用交土地出讓金的,回遷房里面可能會有一部分商品房,是因為原房主被拆遷的房子是私房,所以回遷后也不是按照回遷房給的,而是按照商品房處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這個3%的,不過這種幾率很小。
安置房出讓金計算公式?
需要,購買安置房交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讓金=(現(xiàn)市場價-購買價)*70%,已購房改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chǎn)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2、交易的時候在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以前,按出售價格的10%上交,在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以后的,產(chǎn)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于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
3、買賣雙方對指導價格有異議的,可委托有資質(zhì)的房地產(chǎn)估價機構對房產(chǎn)價格進行評估,所需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承擔。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jīng)濟適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產(chǎn)權。產(chǎn)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產(chǎn)權。安置房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yè)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chǎn)權證也是業(yè)主的,拿到產(chǎn)權證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于沒有產(chǎn)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chǎn)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chǎn)局不參與裁定。2、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yè)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chǎn)權證上是業(yè)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安置房土地出讓金按照什么標準收?
1、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3、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安置房土地出讓金標準?
1、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3、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安置房屋土地轉讓金如何計算呢?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如下: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jīng)濟適用房按規(guī)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chǎn)公司開發(fā)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jīng)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 *** 統(tǒng)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xù)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yè)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關于本次安置房土地出讓金補償標準和安置房土地出讓金標準?的問題分享到這里就結束了,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我們非常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