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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國家資金損失怎么判刑
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 罪名 有很多,常見的有 瀆職罪 。 濫用職權罪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致使公共財產、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img]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量刑標準
國有資產損失涉嫌的具體罪名包括詢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犯前款罪,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后款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私分罰沒財物罪】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造成國家損失30萬以上的量刑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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