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拍攝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通過攝像機或錄音設備等工具記錄下庭審全過程的行為。但是,法庭拍攝是否違法,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安排新聞媒體和公眾旁聽庭審,但是不得拍攝、錄音或者錄像。”這意味著,法庭拍攝在我國是被明確禁止的。
同時,《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幾個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不得在人民法院審判現場拍攝、錄音、錄像。”
但是,有些人認為,公開審判是法院的一項基本原則,而法庭拍攝可以更好地實現公開審判,讓公眾更好地了解司法機關的工作。對此,我國有關部門也曾進行過討論和研究。
2013年,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使用錄音錄像設備的規定》。規定中明確了人民法院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使用錄音錄像設備,但是要保證法庭的秩序和公正,同時也要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具體規定如下
1. 人民法院可以在公開審判的情況下使用錄音錄像設備;
2. 錄音錄像設備的使用應當經過當事人同意,并經過法庭批準;
3. 錄音錄像設備的使用應當保證法庭的秩序和公正,不得干擾審判活動;
4. 當事人有權要求查看或復制自己的錄音錄像資料,但不得向外界公開;
5.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保守當事人的隱私權,不得將錄音錄像資料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綜上所述,法庭拍攝在我國是被禁止的,但是人民法院可以在特定情況下使用錄音錄像設備。當然,在使用錄音錄像設備時,也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保障法庭的秩序和公正,同時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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