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編來為大家解答河南鄭州拆遷補償標準這個問題,鄭州市退林還耕補貼政策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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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托育機構補助鄭州政策
鄭州,對在社區開設托育(1-3歲)網點,符合鄭州市社區托育網點設置規范的,1—2(不含)歲按每人1500元/月給予獎補,2(含)—3歲按每人1000元/月給予獎補,上、下半年分別組織一次。
各個地區均有具體的托育補貼實施方案,具體還要以地方實際發放情況為準
鄭州市退林還耕補貼政策
第一條為加強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將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兌現給退耕農戶,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和財政部《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33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原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期滿后安排的用于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在原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期滿后,經階段驗收退耕地還林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退耕農戶。
第四條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現金補助,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并與管護任務掛鉤。
第五條補助資金的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
第六條補助資金的核定:對2005年~2007年到期的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省林業廳最新組織核查驗收結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補齊;對2007年以后到期的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省林業廳組織驗收結果,逐年核定。
第七條補助資金的管理:補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有退耕地還林任務的管轄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分別在銀行單獨開設'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專門帳戶,管理退耕還林補助資金。
第八條補助資金發放前,鄉級 *** 必須對每個退耕農戶的退耕地還林面積、補助標準、補助金額等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組公示欄張榜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九條補助資金的發放,要采用存折或一卡通的方式發放。
第十條對原補助政策到期的退耕地還林面積的具體驗收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各工程縣應與退耕農戶簽訂退耕還林管護合同,明確管護責任;也可以在征得退耕農戶同意的前提下,集中使用每畝20元的管護資金,組織專業隊或專職護林員管護,落實管護面積與責任。
第十二條對大戶租賃經營退耕地還林的,租賃大戶必須與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重新完善租賃合同,明確補助資金分配辦法后,到當地縣級林業部門依據完善后的租賃合同確定補助資金兌付對象。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級財政部門和林業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確保補助資金的安全運行。堅決杜絕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現象發生。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縣級財政、林業部門要建立退耕地還林補助資金發放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涉及補助資金的各種文件、資料、圖表等按年度分別整理成冊,妥善保管,并將有關資料輸入計算機管理,以便查詢。
第十五條退耕地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糧食補助資金,急需按原補助標準、年限和兌付程序等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每畝20元現金補助,繼續按《財政部關于印發〈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2]1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從2008年起,對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由原規定的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劃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核撥補助資金,改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核查結果核撥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七執行。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2008年2月2日
鄭州住院病人被感染新冠,醫院需不需要給予補償呢
不需要吧,這個新冠并非因為去了醫院而感染,而是接觸了感染者,和你在哪做什么沒有直接關系,和接觸誰有直接關系吧。當然我也不懂,只是說出自己的觀點。
鄭州離婚孩子撫養費是多少
鄭州離婚孩子撫養費一般是按男的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來補償,一個月最少的的一千塊錢,以現在的物價來說,一個月一千是真不多,根本不夠養活一個孩子,為了孩子能不離婚就不離婚,畢竟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很大的,所以能不離婚就不離婚。
租賃期間遇到拆遷,承租人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征收拆遷可獲四大補償,其中至少一項歸承租人,房東無權拿走
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但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僅規定,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例對承租人的補償問題卻沒有涉及,這也就造成了承租人的補償問題在各地法院多有爭議。
補償項目與考慮利害關系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補償項目進行了規定,主要有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市、縣人民 *** 為促進征收工作而給予的補助或獎勵等四項補償項目。
由于承租人多依靠租賃房屋進行經營活動,通過對補償項目的分析,由果索因,一般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與承租人相關。
另外,2012年3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提供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有觀點認為,該條款利害關系人的規定,也是應對承租人予以補償的的法律依據。
基于所有權與經營利益的補償
從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補償項目進行分析,大致一類是基于所有權的補償,一類是停產停業等基于經營利益的補償,司法實踐中大致也是這么劃分的。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行終393號汪木振訴鄭州市二七區 *** 行政補償案認為,房屋承租人因對租賃房屋采取加固、整修等添附行為而取得了獲取征收補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94號行政裁定書亦認為,承租人作為涉案土地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有權主張其應得到的相應補償。這兩個都是承租人基于部分所有權而有權獲得補償的案例。
關于基于經營利益,一般而言,承租人與房屋征收行為之間不具有利害關系,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但如用于經營的房屋被征用或者征收的,承租人可基于停產停業等損失,對補償決定提起訴訟。只是,一般不認為承租人與征收決定存在利害關系。
民事租賃合同與補償方案對征收補償利益的約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對“承租人”補償,有觀點認為,承租人關于征收的補償利益,系基于租賃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其作為承租人享有的權利,應通過民事途徑予以主張。
該觀點從側面反映出,承租人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征收補償利益如何分配進行約定,在糾紛解決中變得越來越重要。
對征收補償利益的另外一種預定,是在具體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中。有些安置補償方案,會對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等補償在承租人與所有權人之間按照既定比例分配,承租人亦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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