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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抗訴條件有哪些
刑事抗訴的條件有證據不足、法律適用有錯誤、違反程序等情況,對于刑事抗訴的期限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后的十日內進行,具體情況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咨詢,因為抗訴行為的判定是由檢察機關作出的,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
新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抗訴的條件是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如果公訴方發現判決結果存在著這些問題,都可以依法提出抗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可知,檢察院受理抗訴抗訴案件的條件如下:檢察院僅在認為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會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想申請檢察院抗訴,必須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后五日內向檢察院提出申請。
刑事案件必須抗訴的情形有哪些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另一種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具體如下: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檢察院應當或可以抗訴的法定事由,才可以抗訴;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有: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確有抗訴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 *** 、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1、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刑事訴訟抗訴的條件的刑事訴訟抗訴的條件,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刑事訴訟抗訴的條件,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2、八)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3、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人民檢察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后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5、抗訴程序由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書需詳細載明案件情況和抗訴理由,送達當事人并上報上級檢察院。若發現抗訴不當,檢察院有權撤回,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并通知相關方。第四十三條上級檢察院對于下級檢察院的不當抗訴,有權直接撤銷并通知當事人和上報。
6、當人民法院采納刑事訴訟抗訴的條件了自行收集的證據作為裁判依據時,但這些證據未經法庭審理并得到確認,最終導致了誤判的結果;(2)另外,如果人民法院未采納公訴方在庭前搜集且經庭審質量檢驗為有效的證據,僅因被告方翻供便判定其無罪,甚至更改了事實認定,此類情形亦可能引發誤判的產生。
刑事犯罪申請抗訴條件是什么
刑事抗訴的條件有證據不足、法律適用有錯誤、違反程序等情況,對于刑事抗訴的期限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后的十日內進行,具體情況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咨詢,因為抗訴行為的判定是由檢察機關作出的,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
檢察院僅在認為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會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想申請檢察院抗訴,必須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后五日內向檢察院提出申請。
刑事案件抗訴的條件是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抗訴的程序是檢察院先立案審查,提出抗訴,制作抗訴書并派員出席法庭,這在程序法上有明確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抗訴申請應該符合下列條件:法院采信自行手機的證據但沒有經過庭審質證就作為審批依據,而導致裁判錯誤的;法院不采納公訴人提交的有效證據,僅因報告人翻供造成裁判錯誤的;審批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審判人員有貪污 *** 等行為的等。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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