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代為清償與代位清償的區別和聯系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清償代位和代位清償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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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清償的構成要件
1、代物清償須具備以下要件:須原有債的關系存在。原存在債的關系,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只要有債權債務,就可成立代物清償,至于原債的標的如何,在所不問。
2、代物清償的條件包括:須有原債權債務存在。至于原債之標的如何,在所不問。須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
3、清償,是指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依合同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代位清償權
代為清償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
代位清償中,由債務人向債務人負賠償責任;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作為合同的相對人,除需要清償外,還需向債務人負違約責任。
法律主觀: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以及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
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有什么區別,代為清償的法律效力
1、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對于這一點,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1)如果是清償人的錯誤,誤以為是自己的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
2、代為清償的意思是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也沒有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時,第三人向權利人所為的債務履行行為。簡介:代為清償,即清償由第三人代而為之的制度。
3、法律分析: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
4、代為清償的效力:債權人代為清償部分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代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全部債務不必再履行,合同因此終止;代為清償債務消滅債權和債權的從權利,債務的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請問代為清償、代位清償、代物清償的區別?
1、代為清償是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代位清償和債務承擔差不多,好象沒有這個叫法。
2、清償,即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按合同的約定了結債務、配合債權人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3、區別 (1)代理清償系基于代理人與債務人之間代理清償的合意,為任意行為。而代為清償無須有此種合意,且既有任意行為又有法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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