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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的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辦案質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不涉及財產的,返還給被告人。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怎么處理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并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涉嫌違法違紀的,報告檢察長。
對于檢察機關隨案移交的財物及其孳息,應根據清單核實后妥善保存。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并作清單,附卷備查;對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財物及其孳息,應當根據清單核查后妥善保管。
法院判決由查扣機關處置財產的意思?
1、”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將依法處理進行了明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刑事審判部門不應執行涉案財產,而只能及時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后轉交執行機構負責。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偵查機關扣押涉案財物并制作《扣押物品清單》。
2、扣押是一種法律措施,它涉及對相對人財物的暫時控制或沒收。扣押的目的通常是確保相對人遵守法律或行政命令,或者用于調查、取證或執行法院判決。在實施扣押時,相關財物會被暫時移交給有權機關,以防止相對人非法處置這些財物,確保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扣押可以分為幾種類型。
3、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4、明確查封、扣押的財物必須與案件有關,不得以日后處理案件需要為由,隨意查扣財物;涉案財物及其孳息妥善保管、制作清單、隨案移送;定期對涉案財物處理跟蹤監督等。
5、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貼上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理和移動。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查封的財產,可以由義務人自行保管。
6、對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人民法院執行中可以直接裁定處置,無需偵查機關出具解除手續,但裁定中應當指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 第六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檢察院有權沒收 *** 嫌疑人的扣押財產嗎?
1、有權。公安機關在法院未定性、未下判決通知的情況下刑事訴訟涉及財產檢察機關,有權依法沒收非法所得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刑事訴訟涉及財產檢察機關:公安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刑事訴訟涉及財產檢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有權查封、扣押贓款贓物,有權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毀違禁品。
2、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你親戚是這個標準),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此種情況下,行賄未遂的款項沒有送達到 *** 人手中,但款項的性質屬于涉案款物,監委有權予以追繳并扣押,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由于款項的來源是行賄人,行賄犯罪未遂的款項性質屬于涉案財物,而不屬于行賄人的合法財產。由此可知, *** 未遂款被發現了是要沒收,沒發現則不用。
5、國家對于干部的違紀行為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的態度。根據相關法律,個人 *** 數額在10萬元以上,將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罰,并可能被處以沒收財產的附加刑。情節特別嚴重的,甚至會面臨死刑的嚴厲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和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關于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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