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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如何補償?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目錄1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
產權置換
結合型補償
2補償類型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3補償內容
4補償計算
1補償方式編輯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1]
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附:目前我國各大城市在拆遷補償上都有設定人均最低面積,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積為22㎡,所以拆遷安置。[1]
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1]
2補償類型編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頒布,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新條例的頒布標志著 拆遷補償多元化[1]
拆遷補償已經進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紀元,新條例中拆遷補償從官方評估轉向二次征詢制度和申請評估復核制度預示著拆遷已經在從民生和人權考慮出發,正在漸漸走向成熟。[1]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據猜測最新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條例將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臺,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1]
3補償內容編輯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2]
4補償計算編輯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 *** 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1][3]
[img]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應注意哪些問題?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了哪些保護
一、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合理確定拆遷補償標準要對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通過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利,在拆遷中,除了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等因素,并充分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按照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二、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要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將 *** 強制執行程序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圍。與此同時, *** 必須退出商業性用地的房屋拆遷,并在房屋拆遷過程的監管、聽證、裁決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從而實現 *** 行為的規范化和合法化。要嚴格區分公益性拆遷和商業性拆遷,實行不同房屋拆遷規定。前者是著重強調程序正當化,體現為適當補償,后者則用市場價值規律調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關系,實行充分補償。建立商業性用地拆遷的市場化機制,將出于商業目的的拆遷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在被拆遷人自愿的條件下確定是否同意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協商解決。要從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規范 *** 行為出發,完善房屋拆遷秩序。一是要通過公告、聽政、協商等方式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獲得房屋拆遷的確認;二是設立“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認定程序;三是建立商業性拆遷的相關程序、實施原則和具體辦法。三、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確保被拆遷人基本居住需要一是建立商品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二手房為一體的完善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從而拓寬被拆遷人住房選擇空間,保證被拆遷人“買得到,買得起,有房住”。二是建立 *** 住宅基金,擴大廉租房屋和經濟適用房的比例,對被拆遷人購房提供優惠政策,在相關稅費上予以減免,保障低收入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條件和基本生活來源。特別要重視“雙困”被拆遷人的安置,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三是要不斷完善拆遷安置辦法,控制拆遷還原房的價格,建立對拆遷安置工作不落實的責任追究制度。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注意事項 ,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注意事項:
1.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主體資格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第一項內容即是要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主體是誰。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格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
拆遷協議中,主體是公民的其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18周歲且無精神病等其他導致其不能正常思維的情況,同時,其可以作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一方的最重要條件,也是對一般民事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之外的特殊要求,即是其應當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如果非房屋所有權人且沒有被委托等其他有權當事人的授權的,其簽訂的協議將有可能歸于無效。主體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依法登記注冊,法人的權力能力與行為能力始于登記,終于注銷登記。且其能力的范圍與登記的營業范圍密切相關,如超出其登記范圍且為國家所限制的行為,則其不得實施,即使實施亦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主體的特別要求,主要是針對拆遷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件》(以下簡稱“拆遷條例”)的規定,拆遷人應當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未取得此許可證的,不具有拆遷人的資格,所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能導致無效。如該協議有其他內容且屬于法人或組織能力范圍的,該內容為有效;關于拆遷房屋等約定內容應當非屬于拆遷協議的性質;如果該協議還有其他違法情況,如違反國家總體建設規劃的,則該協議還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因此,認清協議雙方當事人的主體是否為合格主體,對協議的簽訂至關重要,雙方合格則各方權利將易于保障,同時各方義務也易于實施。各方不適格,則容易導致不能意料的糾紛,使雙方陷于認識之外的風險之中。
2.拆遷行為的前提
《拆遷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指出: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條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可見拆遷行為是不可以任意實施的,其除須具有必備的形式前提——獲得有權機關批準、取得拆遷許可證外,還需要具備實質的前提,即符合城市總體與局部規劃,有利于舊城履行、改善環境與保護文物古跡。如拆遷的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其為違法拆遷,該違法性質可以是形式上的違法與實質上的違法。無論是哪種違法,被拆遷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其項目建設或拆遷行為違法上述規定的,均可向拆遷主管部門反映,請求其依法行使職能,制止拆遷人的違法拆遷活動。
本項內容可以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拆遷許可證文號等內容,該內容不限于上述列舉的幾項內容。
3.被拆遷房屋概況
被拆遷房屋概況是否明晰,將影響被拆遷人可得的補償款是否恰當合法。根據《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補償款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則在本項內容中首先須明確被拆遷房屋坐落何處,是否屬于拆遷范圍之內,明確房屋坐落即明確房屋的區位補償價等項的補償標準,一旦經雙方確認,該標準即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將不會再就此產生糾紛;房屋的建筑情況,包括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等。房屋的建筑規模是影響拆遷補償款項的重大因素之一,雙方在協議中就此達成一致認識,同樣有利于未來拆遷協議的順利履行。除上述項目外,雙方還可就房屋的裝修情況與地上附著物等情況在這里進行記載,明確相關補償項目。總之,越詳細的記載越有利于減少糾紛,同樣有利于將來糾紛的解決。
4.約定拆遷安置補償事宜
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的約定共分兩部分:
(一)拆遷房屋補償費。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則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安置協議時,關于拆遷補償部分首先就要明確補償的方式,是采用“拆房補房”的方式還是“拆房補錢”的方式。對于補償方式,拆遷人須提供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再由被拆遷人選擇采用哪種補償方式,但拆遷租賃房屋及公益用房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即使拆遷人經批準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有其他方式的,也不得采用。
對于“拆房補房”的,根據《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首先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評估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再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對于“拆房補錢”的,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其中的區位補償價由地方 *** 定期公布、用途分為住宅用房與經營性用房等、建筑面積是確定補償金額的主要依據與基礎。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由有資格的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評估認定,但被拆遷人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或者另行委托鑒定,對結果仍然不服的,可申請進行技術鑒定。對于安置用房的價值確定問題,依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參照被拆遷房屋的價值確定途徑進行。則同樣需要明確安置房屋的區位、面積、用途等因素。
除上述房屋的補償款外,涉及土地征收的,對于附屬于房屋及土地上的附著物與附屬物等,在拆遷時亦應當得到補償。對附著物與附屬物的補償是針對其所有人的補償,一般以其市場價值折舊進行補償,應當實行拆多少補多少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一般有如下附著物與附屬物需要列入拆遷補償項目中:煤氣、獨立電表、電話、網線、有線電視、獨立水表、電熱等。
(二)搬遷補助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首先,對于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因為拆遷而需要搬遷的,因搬遷所造成的損失屬于賠償項目,即搬遷補助費。其次,對于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需要臨時安置而拆遷人又未能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應當將該費用用于租賃房屋等臨時周轉居住需要。
實踐中,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數,往往是拆遷協議簽訂過程中,考慮搬遷補助費與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數額的考慮因素,如須搬遷的人口越多,則其搬遷成本越大,進行臨時安置所需的補助費亦越大。此處的人員應當是與被拆遷人長期共同居住的人,臨時短期入住的人不應當是補助對象。另外,對于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被拆遷人生產設備等的搬遷費用也是簽訂協議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
(三)其他補償費。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三條指出,對于拆遷非住宅房屋,導致被拆遷人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本項補償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的標準執行;另外,對于被拆遷房屋的室內裝修等設施,也應當照價補償。其確定方法需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如協商不成的,可委托評估機構確定。
因此,在本條關于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的約定中,應當明確拆遷補償方式,補償款數額或者差價數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區位、用途等、需要補償的附屬物及其價值、搬遷補助費數額、臨時安置補助費數額、裝修補償費及拆遷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等。
5.協議履行的約定
(一)補償費的支付。
補償費的支付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產權交換房屋的交付;另一是補償款的支付。
1.房屋的交付。
(1)交付時間須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確定房屋的交付時間對被拆遷人利益關系重大,涉及房屋毀損后果就由誰承擔等問題,應在協議中首先予以明確。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交付時間確定后,拆遷人義務履行時間即告確定,如拆遷人不能在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依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方式可為要求其繼續履行義務、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2)交付內容須約定。
交付房屋的,對房屋質量及裝修情況等應當予以約定,對房屋質量的約定低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執行相應標準的規定。另,訂立拆遷安置協議時,對安置房屋的結構類型、戶型等情況亦應當進行約定,雖然此內容沒有法律法規等進行規定,但也是切實涉及被拆遷人利益的項目,應當予以注意。
2.補償款的支付。
對補償款的支付,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約定分次支付,但對履行時間應當進行詳細約定,該約定的目的是確定拆遷人的義務履行期限,如在約定期限內拆遷人不履行的,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支付方式亦應當予以約定,適當的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的表現,如一方選擇的履行方式導致另一方接受利益困難,則顯失公平。如有造成損失的,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賠償。但此種權利的救濟顯然力量不足,一是此種損失往往很小,要求公力救濟成本過高;而當事人要求私力救濟又無從依據。更重要的是,即使當事人愿意付出高成本以公力救濟維護權益,但由于雙方之間沒有確定的責權劃分, *** 的過程也非常艱難。
(二)房屋的騰退。
被拆遷人房屋的騰退是房屋拆遷人權利實現的表現之一,是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實現的后果。如果約定的騰退時間屆至而被拆遷人沒有履行義務的,
拆遷人可以提出申請繼而引起強制拆遷程序,以保證拆遷工程的順利進行,并保證工程項目總體進度的正常實施。同樣,對于被拆遷人來說,騰退房屋的約定限制了其對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與收益等權利,其權利期限截止到騰退房屋的時間。
(三)房屋等不動產權利的注銷。
銷亦是房屋等不動產產權消滅的方式,房屋與土地權利自權利登記時產生,自注銷登記時消滅。將被拆遷人房屋注銷后,拆遷人方可對項目建設辦理產權初始登記。因此,對此項內容的約定是對拆遷人權利的保護性規定。當事人雙方可共同約定被拆遷人在一定的日期內向其移交有關房屋、土地證件并辦理注銷手續,如被拆遷人不履行義務的,拆遷人可以尋求公力救濟。
被拆遷房屋的水、電、電話、有線電視、天然氣等遷移、轉戶、銷戶手續,乙方自行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并結清已使用的水、電、氣等費用。
6.其他事項的約定
(一)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承擔違約責任是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主要不利后果,其形式包括采取補救措施及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作了相同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一般為繼續履行、修理、重做、支付違約金,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可見,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對雙方當事人關系重大。如一方不依法或依約履行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要求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違約責任中,一般為要求相對人履行協議及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可在協議中約定如下內容:首先,約定拆遷人如不按協議規定的日期向被拆遷人交付各種補償費用,逾期一日,應按所欠款額的一定比例償付違約金;拆遷人如不按協議規定的地點和面積、層次給乙方安置住房,應向乙方償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被拆遷人如經拆遷人按協議規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遷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拆遷人償付違約金等。上述事項與違約金數額的明確,是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履行協議中權利義務之后果的明確,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能夠督促協議當事人善意的履行協議。同時,還是該協議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內容。
(二)糾紛的處理。
糾紛是社會主體之間的一種利益對抗狀態,民事糾紛則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我國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有私力救濟、公力救濟與社會型救濟等。私力救濟即指當事人在沒有第三方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決糾紛以實現權利的方式;公力救濟指通過國家公權力強制性解決糾紛的機制;社會型救濟指基于糾紛主體的合意,依靠社會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機制。對于此三種糾紛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
在糾紛處理的約定中,當事人可協議約定選擇自行和解或者仲裁與訴訟等,如涉及仲裁或訴訟的還可選擇明確的仲裁機構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三)協議的效力。
合同生效可為成立即生效,須經批準或登記等手續的,在批準或登記后生效,如合同中約定生效期限或生效條件的,自期限屆至或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合同的失效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條件下的無效,合同被撤銷時合同的失效,合同解除、合同終止、合同履行完畢等情況下的失效。另外,如雙方約定合同履行期限的,期限屆滿合同失效。
合同的生效意味著雙方權利義務的開始,失效意味著雙方權利義務的結束,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協議生效后拆遷人即有權利要求被拆遷人騰退房屋,如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又不履行義務的,拆遷人可以通過申請提起強制拆遷程序;被拆遷人在協議生效后,有獲得安置補償與臨時安置費等權利,如拆遷人不履行義務的,被拆遷人有通過公力救濟途徑強制拆遷人履行義務的請求權。合同失效后,雙方的上述權利與義務即全部消滅。因此,對合同效力期間的約定是否明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關系同樣非常重大,雙方應當在協議中約定協議生效的時間,如簽字蓋章時生效或在某具體日期生效等,同時雙方可約定合同的有效期或約定合同失效的條件或者期限。如雙方約定: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拆遷安置房買賣程序是怎樣的及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流程:1、申請權籍調查;2、開免稅證明;3、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即房產證;4、領取房產證需要交登記費。二、注意事項:1、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2、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3、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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