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東陽失業保險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東陽失業保險標準最新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東陽職工醫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企業和個人分別繳納的比例是多少
- 2、失業保證金標準不低于
- 3、二零二零年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 4、東莞領取失業保險需要什么?
- 5、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 6、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比例標準是多少?
東陽職工醫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企業和個人分別繳納的比例是多少
給你規定自己看:社保由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五項社保的具體繳費比例各地有所區別,但大致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個人工資的20%和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10%和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2%和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約0.8%,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約2%,個人不繳費
自去年開始,國家為了降低單位負擔,把單位應負擔部分除了養老保險之外,其他四個險種降低繳費比例了,各地降得比例有所不同,有差異。
失業保證金標準不低于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不得低于當事人所在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
一、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領取失業金的手續:
1、到當地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復核;
3、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4、失業保險金由銀行按月代發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卡。
總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不得低于當事人所在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零二零年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根據中國勞動部發布的規定,2020年失業金的領取條件及標準如下:
1. 領取條件:失去工作并已在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注冊備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連續工作滿一年并參加失業保險累計滿一年的;
- 最近連續3年內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 某個月內因企業破產、關閉等原因被裁員的。
2. 領取標準:根據參保人員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不同地區標準不一。具體標準請咨詢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失業金發放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情況還是建議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咨詢獲取更準確的信息。
[img]東莞領取失業保險需要什么?
東莞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領取金額:
東莞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東莞最低工資標準×80%=失業保險金
根據東莞最新的最低工資標準1310元/月計算
東莞目前的失業保險金金額為:1048元/月
東莞失業保險繳費基數
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上限為本市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下限為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每社保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限和下限由市社會保障局發文公布。
從2014年7月起,新增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統一參加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14年7月前已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直至2014年7月仍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繼續維持其參加的醫療險種直至其此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結束。
申領失業待遇需注意事項:
1、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需寫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原因。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數計算跟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直接相關。如您在東莞市外有參加失業保險且需要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的,應當辦結轉移手續后再提出申請失業保險金。
3、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請務必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每月1次(辦理時間:每月1日至月底最后二個工作日前)攜帶身份證或社保卡、失業就業登記憑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資格驗證手續。驗證通過的,當月的失業保險金將于次月發放,且當月失業代繳基本醫療保險才會生效,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驗證或驗證不通過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和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驗證的,視同重新就業。
4、申領穩定就業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只能重新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后才能提出。
5、申領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需在《職業技能鑒定證書》頒發之日起90日內申請;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申請次數不能超過兩次。
第三章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準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及標準2022
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
1、失業者必須按照法規參加失業保險,并且所在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失業者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非失業者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主要情形包括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用人單位過錯,如不按法規提供勞動條件,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失業者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余枝春介紹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在失業者失業前,單位和失業者本人根據相應的法定繳費時間累計滿一年但不滿5年的情況下,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就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若已滿5年未滿10年,從第5年累計開始,每增加一年,就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領18個月。
3、如果繳費在10年以上的話,那么最長可領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依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來發放。一般來說失業保險金都是在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左右。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比例標準是多少?
1、失業保險金發放比例標準如下:
2、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如下:
3、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4、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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