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海域補償標準,以及恢復海域原狀法律解釋?對應的知識點,文章可能有點長,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閱讀完,增長自己的知識,最重要的是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可以解決了您的問題,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
廣東海砂開采方案?
《辦法》要求,海砂開采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采礦許可證、海上施工作業許可及海砂開采出讓合同核定的位置、范圍和標高進行開采。
海砂開采期間,海砂開采船舶不得擅自駛離核準的海砂開采區域。因不可抗拒、情勢變更、船舶維修等原因確需駛離海砂開采區域或改變海砂開采計劃,應當報屬地海洋綜合執法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辦法》明確,在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采礦許可證和海上施工作業許可有效期內,海砂開采企業應當根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要求,科學確定海砂開采時段。
恢復海域原狀法律解釋?
“恢復海域原狀”是行政相對人實施非法占用海域行為之后,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作此規定,是因為用海行為的客觀表現,是行為人通過改造特定海域的空間屬性,對該海域空間實施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
恢復原狀,形式上扭轉了該海域空間的物質形態,其本質還只是一種補償,甚至稱不上懲罰。
恢復原狀的終極作用在于制止對法律關系的侵害,以及通過對被侵害的權利進行救濟,使被侵害的社會關系恢復原態。有的行政法理論將之稱為“救濟罰”。
海洋環境法實施細則?
一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計劃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海洋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全國性海洋環境品質之監測及檢驗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海洋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事項。
五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海洋污染防治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六涉及相關部會機關海洋污染防治之協調事項。
七海洋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宣導及人員之訓練事項。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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