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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2019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區,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居住區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區。
本規定所稱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是指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能滿足居住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務的設施總稱,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設施和行政管理設施、服務設施、福利設施、公園及市政公用設施等。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具體類別按照本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標準確定。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區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登記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實施前已完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組織協調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規劃、城管、教育、衛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業和信息化、郵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殘聯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能省地的原則。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規劃地塊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按照規定驗收并交付使用。第六條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建設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中的幼兒園、小學、中學、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殘疾人康復服務中心、社區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區服務站、派出所、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壓縮站、再生資源回收點、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不計入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由建設單位統一代建,建成后無償移交給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底價評估時應當綜合考慮上述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成本。
(二)群眾性體育運動場地、居民健身場所、社區少年宮、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社區日間照料中心、托兒所、農貿(肉菜)市場、再生資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會停車場和其他商業服務設施等,由建設單位建成后按照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進行使用和組織經營管理;社區公園、小區游園、物業服務用房(含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由建設單位建成后按照規劃確定的使用功能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中的變電站、郵政所,由電力、郵政企業按照建設成本出資委托建設單位代建。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與電力、郵政企業簽訂委托建設協議,約定委托建設內容、開工及竣工期限、結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數及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獨立用地的變電站,可以由建設單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給電力企業自行組織建設。符合劃撥用地條件的,不計入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
前款所稱建設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關稅費等構成。第七條 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滿足以下建設時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不含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完成80%前建設完成,并按照規定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其中,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單獨通過規劃條件核實;非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申請并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二)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不含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面積)完成50%前建設完畢,并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其中,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兒園、小學等設施應當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申請并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項目經市人民 *** 批準的除外。
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立于城市高速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橋梁、隧道、河堤、人行天橋、街巷和住宅小區、工業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燈桿和燈具,以及為道路照明供電的高低壓配電專用裝置、管線及接線井等附屬設施。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由 *** 投資,也可由單位或個人投資,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同步建設、規范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主管部門,與廣州電力工業局共同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廣州電力工業局路燈管理所(以下簡稱路燈管理所)依據本辦法的授權,具體負責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第六條 城市規劃、市政園林、公安、工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實施本 辦法。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有責任協助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維護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納入城市道路建設規劃,按年度建設計劃分步實施。市建委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發展規劃與年度建設計劃,路燈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第九條 需要更新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路燈管理所負責編制年度更新改造計劃,報市建委批準后,由路燈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第十條 承接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須經路燈管理所審核,取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資質、施工資質以及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應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標準,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應與城市景觀及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道路照明設計方案須經路燈管理所審核后,方可施工。
新建道路照明設施的用電,在向供電部門報裝前,須經路燈管理所簽注意見。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兩側無法另立專用路燈桿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裝要求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上安裝道路照明設施。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權屬單位和個人應予以支持、配合。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由市建委組織或委托路燈管理所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第十五條 市建委和廣州電力工業局應加強對路燈管理所的監督管理。路燈管理所應建立檢查和考核制度,并按下列要求,做好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一)保持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保證95%以上的亮燈率。
(二)道路照明設施發生故障,24小時接受報修,一般故障及時處理,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于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三)推廣和采用高效節能器具,提高道路照明效果。
(四)建立、健全有關道路照明的技術資料和檔案,逐步實行運行管理、資料管理的現代化、科學化與自動化。
(五)完成主管部門委托的道路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權屬者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進行維護和管理,并接受市建委和路燈管理所的監督、檢查與指導。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給路燈管理所維護和管理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設計、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條件,如圖紙資料齊全,道路通暢等。
(三)一次 *** 納3年的運行維護費用。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市建委審核同意,由路燈管理所組織鑒定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八條 市政建設、住宅小區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拆遷或改造,因而妨礙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提前15日內向路燈管理所提出申報,并委托路燈管理所采取遷移、防護、設立臨時路燈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動工,工程完成時,應同時恢復道路照明設施或新建道路照明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搶險救災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事后搶險救災單位應及時通知路燈管理所處理。
[img]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15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設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橋梁、隧道)和排水設施(含城市防洪、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使用和保護的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政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區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區域內經市人民 *** 確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設施。
公安、規劃、環保、環衛等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第六條 市政設施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項目、標準和期限,依照國家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
有償使用的收入,應當用于市政設施的建設、運行、養護維修或償還貸款、集資款。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人民 *** 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發展規劃。
市市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政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八條 市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舊城區改建、新區建設和住宅小區的綜合開發建設計劃,配套進行。第九條 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改建市政設施的,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費用。
城市其他建設工程毗連市政設施的,應當按規定留出安全間距。施工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市政設施征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原有的管線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確需遷移管線的,按管線原規模、原標準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因遷移導致增加管線長度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助;權屬單位自行擴大或者提高所遷移管線的規模或標準的,由其承擔增加的費用。第十一條 市政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其中,大型市政設施的建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城市道路的設計,應當按有關規定安排綠化用地,設置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
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管渠、污水管道等市政設施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后,報市政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的設計圖紙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單位專用的道路、鐵路、橋梁、隧道、排水管渠等設施,需要與城市道路平(立)交或將下水道接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當與市政管理部門簽訂有關設計和施工協議。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桿)線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
市政管理部門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計劃,應當自市人民 *** 批準之日起15日內通知有關管線單位。管線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將敷設有關管線的計劃報送市政管理部門,并在市政管理部門的統籌安排下實施。
地下管線的敷設,有壓力管道應避讓自流管道、可彎管道應避讓不可彎管道。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竣工后,經城市規劃、市政等有關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1年。第三章 養護與維修第十五條 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政設施的巡視檢查制度,督促養護維修單位履行職責,保障市政設施的完好。
養護維修單位應當按市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編制養護、維修計劃,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養護維修作業。對市政設施定期進行檢測、普查,發現城市道路損壞和排水設施堵塞、滲漏的,應當立即組織排除險情,予以修復。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交通護欄、檢查井蓋和渠箱蓋板丟失、損壞,影響車輛通行和行人安全的,產權或養護維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接報后36小時內,予以補缺或修復。第十六條 國內外企業或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投資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維修;投資建設單位無償移交市政設施又符合移交條件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門接管。
消防設施設備移交
一、 設備設施移交時物品的清點: 制定消防設備設施移交表格,逐一進行清點、登記,清點完畢后三方(開發商、安裝方、物業公司)簽字確認,并且將移交的相關物品移交存儲,檔案資料做好備案,以便于日后查閱; 二、 移交設備設施的測試檢查工作: 在三方移交的當天,能夠測試檢查的第一時間進行檢查,因附屬設施較多,未能夠及時檢查的物品配件,做好相關的記錄,待日后稍微空閑,盡快安排工作人員測試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找安裝方調換,時間太長的話他們也很難操作。同樣,物業公司將相關設備交付業主時亦是如此操作。 三、 要求消防設備安裝方提供施工點位圖紙以及點位分布匯總表; 日后交付業主單位使用后,必定會進入室內裝潢階段,各單位的設計風格不同,將有可能導致消防設備線路的正常使用,若安裝方不提供施工圖紙,物業工作人員無法事先告知裝潢人員,一旦出現線路打斷現象,責任問題將很難劃分(安裝方有理由說是裝潢工人打斷的,跟安裝施工單位沒有關系,需要支付相關的人工費用;盡管為業主單位裝潢工人打斷,但是物業沒有事先告知,也無法告知,所以工人不知道,然后物業在追究安裝方),到時大家將會相互推諉。 四、消防設備設施培訓工作: 1、要求安裝方詳細講解該套設備設施的工作原理、分布區域及存在的優缺點,以便于我管理人員更好地利用該套設備; 2、日常使用過程中的方式方法,需要安裝方書面的文字描述,并且現場指導操作, 便于日后更好地利用該套設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相關的附屬設施需要安裝方留些易損壞的配件,或要求開放商多采購配件備用,因一旦損壞,安裝方或廠家沒有現貨,日后勢必影響住戶的正常使用; 4、需要施工方配置相關的編碼器,以及編碼器的使用方法,便于日后更好的操作附屬設施的故障等問題; 五、日后維保事宜: 1、維保期限的界定:兩年的維保期是從哪一天開始、哪一天結束,需要安裝方明確(開發商認為從竣工驗收后開始,安裝方從安裝那天開始); 2、維保范圍的界定:安裝方需要明確維保的內容,哪些是屬于他們免費維保的、哪些零配件需要額外付費; 3、維保工作如何開展:安裝方如何確保維保工作正常進行,設備設施損壞報修后維修,還是每個月例行維護; 4、日常使用故障的排除:需要安裝方將設備易發生的故障以及簡易故障的排除方法,告知管理人員,一旦發生類似的故障,能夠盡快處理; 六、維保期限屆滿時: 在安裝方維保期屆滿時,要求開發商退還質保金時,須看到物業管理公司相關的確認資料后方可退還,這樣便于物業要求安裝方處理遺留的設備設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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