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來為大家分享青羊區征地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點,和成都青羊區(五城區)農村拆遷?的問題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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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業拆房補償標準?
從13年成都房屋征收工作開始,拆遷補償標準都是一致的:拆遷房屋定價參考市場與地理位置來計算房屋價格,再加上房屋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貼、提前搬遷獎勵五部分補償,最終兩者相加為拆遷補償價格。
拆遷補償價格=房屋價格+五部分政策補償
舉個栗子:
假如市中心老舊房屋評估價為A元/m2
你選擇了貨幣補償,住宅部分將給予房屋評估價每平方30%補貼,非住宅為20%;
如果在規定拆遷時間前搬遷,將獲得每平方不超過500元補償;
拆遷后還會有一筆裝修價值補償,每平方不超過1000元;
再加上其他政策性補償補助費,如: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天然氣初裝、電視寬帶空調移機等補助費用B(500-1000元)
拆遷補償計算公式=A*(1+30)+500+1000+B
具體實例:
現在來看一下近兩年
成都各拆遷項目的補償款都是多少吧
武侯區
|洗面橋東一街4-6號項目|
項目啟動時間:2016年5月
評估單價:9300-9990
9990X(1+30%)+500+1000+B≈150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5000元/m2
|塑料4廠、6廠項目(二環邊)|
項目啟動時間:2015年6月
評估單價:9600-9900
9900X(1+30%)+500+1000+B≈150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5000元/m2
|人南4段14號項目|
項目啟動時間:2015年7月
評估單價:9950-9990
9990X(1+30%)+500+1000+B≈150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5000元/m2
|玉林北巷26巷|
項目啟動時間:2015年6月
評估單價:9800-9970
9990X(1+30%)+500+1000+B≈150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5000元/m2
錦江區
|指揮街項目|
項目啟動時間:2015年11月
評估單價:11200-11800
11800X(1+30%)+500+1000+B≈175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7500元/m2
金牛區
|火車北站項目|
項目啟動時間:2016年10月
評估單價:9600-9200
9200X(1+30%)+500+1000+B≈140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4000元/m2
青羊區
|西御河棚改項目|
項目啟動時間:2015年10月
評估單價:11856—12300
12300X(1+30%)+500+1000+B≈180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8000元/m2
|西御街2標段項目|
項目啟動時間:2016年4月
評估單價:11965-12498
12498X(1+30%)+500+1000+B≈185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8500元/m2
|羊市街三醫院項目|
項目啟動時間:2015年10月
評估單價:11711-11284
11284X(1+30%)+500+1000+B≈170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7000元/m2
|通錦橋項目|
項目啟動時間:2014年11月
評估單價:9910-10905
10905X(1+30%)+500+1000+B≈163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6300元/m2
|燈籠街-萬和路項目|
項目啟動時間:2015年9月
評估單價:10505-10957
10957X(1+30%)+500+1000+B≈16200元/m2
根據公式,最多可以拿到16200元/m2
(注:以上數據信息來源巴適天府)
我們家會拆遷嗎?
根據《成都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薦五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五城區內棚戶區改造范圍主要分為四類:
一類:主要為綠化、公共配套用地及危房居住區
二類:平房或低層住宅,且破損率高,環境差
三類:房屋建筑較低、配套不完善,環境差的住宅區
2021年失業保險成都每月補償多少元?
成都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新津縣按每人每月1050元執行。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按每人每月966元執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成都市2021年失業保險金領取和以往比,失業保險金有所提高。
成都青羊區(五城區)農村拆遷?
這個要看國家相關的一些規定了,我粘貼了一個,你看看:
成都市人民 *** 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
關于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成辦發[2003]15號
頒布日期:20070218實施日期:20070218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 *** 辦公廳
各區(市)縣 *** ,市級有關部門:
市國土資源局報送的《<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已經市 *** 第9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78號令)的有關規定,為統一征地拆遷農房補償安置標準,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房補償安置及有關工作,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范圍內人民群眾的住房問題,確保社會穩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征地補償安置實際情況,現就實施78號令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房安置方式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
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二、農房搬遷及獎勵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三、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M2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M2予以補助;
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四、鄉鎮企業拆遷補償及獎勵
(一)拆遷征地范圍內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的建(構)筑物,按78號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標準給予補償。
(二)鄉、鎮(含村、組)企業及私營企業,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號令第10條規定的搬遷補償標準執行外,另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2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給予獎勵。超過25日的不予獎勵。
五、執行時間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見執行。
又找到一個早些時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 *** 令
第78號
已經市人民 *** 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長:王榮軒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 *** 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 *** 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 *** 負責處理。
(二)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 *** 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 *** 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 *** 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并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拆除以繼承、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區人民 *** 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 *** 專戶儲存。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及其他有關費用標準,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經依法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家和省、市人民 *** 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青白江區、龍泉驛區和縣(市)人民 *** ,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并包成都市人民 *** 法制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四川特困人員供養執行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發〔2016〕115號)、《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四川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省 *** 令第238號)、《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 *** 令第28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堅持托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和救助供養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四條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肢體殘疾人、雙目失明的盲人,通過政策扶持和就業培訓仍無就業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年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殘疾人未取得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
(三)殘疾等級未達到規定標準條件的;
(四)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收入總和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收入和財產的統計項目及核定計算方法參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執行。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市(州)人民 *** 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條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
(一)由公安、衛計部門認定,單純戶口掛靠無直系血親關系的;
(二)未辦理合法婚姻手續的非婚生子女,無法找到其親生父親(母親),親生母親(父親)又無力撫養或去世的;
(三)市、縣兩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一)本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擁有或長期使用(6個月以上)機動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經營性大型農機具或大型工程機械、經營性房屋,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二)本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擔任“企業法人”,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或雇傭他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三)本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低保月標準24倍的;
(四)擁有當地戶籍,但長期(6個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狀況無法核實的; 
(五)拒絕配合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六)故意隱瞞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七)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
(八)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九)其他經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規定不能獲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
第十一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請,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一)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城市特困人員;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申請農村特困人員。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戶籍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實際居住滿1年、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人員,可申請城市特困人員。其他適用申請農村特困人員。
(二)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申請書,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三)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四)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
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參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進行。
第十五條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信息核對。
對于收入、財產等狀況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但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必要時,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入戶調查,并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一)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準,經局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審批通過后當月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二)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不予批準,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八條特困人員經批準認定后,應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組織進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第十九條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條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自主吃飯、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廁、室內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項指標綜合評估。能夠獨立完成全部評定標準流程,視為該項指標能夠完成,即該項指標達標,否則該項指標不達標。
第二十一條6項指標全部達標的,可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標的,可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標的,可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各地在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過程中,應遵循直觀、簡便、易操作的原則,嚴格執行標準流程,堅持與生活現狀相結合,確保客觀公正、合情合理。
第二十三條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五章救助供養內容
第二十四條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第二十六條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簽署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未簽署協議的: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負責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負責辦理。喪葬補助費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支出,據實限額報銷,總額不超過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經費。
第二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六章救助供養標準
第二十九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統一的基本生活標準和差異化的照料護理標準。
第三十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據全省城鄉低保標準低限制定并適時調整,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應適當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逐步實現城鄉統籌。
第三十一條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類分檔制定,體現差異性。市(州)人民 *** 應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相對統一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
第三十二條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七章救助供養形式
第三十三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和在家分散供養兩種形式,供養對象可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三十四條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第三十五條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對需要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第八章救助供養終止
第三十七條特困人員由于自身屬性或所處境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終止救助供養。
第三十八條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
(二)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的;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四十條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一條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一)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核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
(二)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
(三)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
第四十二條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第九章服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強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條件保障和監督檢查責任。
第四十四條特困人員實行“一人一檔案”,其檔案包括: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房產證、相關困難證明材料等原件或復印件,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入戶調查表,民主評議記錄,公示照片,特困人員審核審批表等。
第四十五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設立許可、法人登記等證照,健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積極改善供養條件,提升服務管理質量。
第四十六條采取撤并、改擴建等辦法改造“小、散、遠”及設施簡陋、有消防等安全隱患的供養服務機構。有條件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鼓勵條件適宜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整合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
第四十七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原則上按照完全具備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養對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備照料護理人員。
第四十八條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質量。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和從事餐飲、醫療等重要崗位服務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其他服務人員應進行崗前培訓,具備一定的服務技能。
第四十九條對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對其進行入院評估,辦理入院手續,建立個人檔案,并根據其需求特點提供相應服務。
第五十條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與受委托方簽定委托照料協議,明確照料服務的具體內容及責任義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提供無償或低償的日間照料服務,確保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人員每半年至少應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見面1次,做好針對性救助供養工作。村(居)委會應建立專人聯系機制,經常走訪看望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隨時掌握其日常生活及身體狀況,協助做好就醫轉診和喪葬處理等工作;特困人員生病住院或者去世,三天內應報告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
第五十一條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規范委托服務協議,明確協議中服務項目、費用標準、責任追究等內容;指導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與受委托方簽訂照料服務協議,加強對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督促約定服務事項落實到位。
第五十二條特困人員原則上在屬地民政部門指定公立醫院就近就醫,如患重特大疾病當地醫院無法診療的,必須由醫院做出病情鑒定,辦理按級轉診相關手續,嚴禁不按規定程序就醫。
第五十三條探索和創新服務管理模式,可通過 *** 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管理,鼓勵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和醫養結合的模式提高供養服務機構服務管理水平。
第十章資金管理
第五十四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嚴格按照中央和四川省財政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擴大補助資金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將 *** 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十六條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根據本年度實際保障對象數量測算下年度所需資金,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資金支出計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納入財政預算。各級彩票公益金投入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的占比應逐年提高。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五十七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中的照料護理費用,由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統籌用于購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集中供養的,統一用于供養服務機構照料護理開支;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委托照料服務協議,用于支付服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特困人員基本生活補助金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集中供養的發給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每月15日前發放到本人。金融服務不發達的農村地區,特困供養金可以按季發放。縣(市、區)民政部門應通過低保信息系統,按月提供特困人員供養金發放清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委托銀行等金融機構打卡發放,確保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規范特困人員認定程序,強化審核、審批等關鍵環節責任。縣級人民 *** 承擔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主體責任,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承擔具體責任,民政經辦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六十二條市、縣兩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每年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省級人民 *** 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適時組織抽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及其從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對符合本操作規程規定的特困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審核、審批的;
2.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故意不予批準的;
3.對不符合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予以批準的;
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保密職責的;
5.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的。
第六十三條對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準特困救助供養申請,或者減發、停發特困救助供養金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本規程規定,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附 則
第六十五條市、縣兩級人民 *** 民政部門從本地實際出發,可制定本規程實施辦法,并報民政廳備案。
第六十六條本規程由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規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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