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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最新立案標準:
(一)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四)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論處的藥品、非藥品。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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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制造假藥怎么判刑
制造銷售假藥罪新法律規定的判刑標準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最重的判刑標準是死刑。
【法律分析】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罰。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對生產假藥的處罰是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一般情況下,藥品應該是保命的期盼,但是經過某些利益熏心的犯罪分子,有些藥品已經成為催命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五、 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p>
銷售假藥罪的構成條件具體有哪些
1、可以構成《刑法》中的 銷售假藥罪 的犯罪構成條件有: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銷售假藥罪定案標準是什么?
一、銷售假藥罪定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二、 犯罪構成 1、犯罪的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3、犯罪的客體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 法規 ,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4、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生 產假 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于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 生產、銷售假藥罪 ,不實行 數罪并罰 ?!吨腥A人民共和國 刑法 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币虼?,生產、銷售假藥罪為危險犯,而不再為結果犯,不需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即可定罪處罰 不論是生產假藥還是銷售假藥,這些在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許的。生產銷售假藥的目的是謀取利益,但是生產者銷售者在謀求利益的時候已經嚴重的危害了廣大人民的身體健康,威脅著社會公共安全,產生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所以生產銷售假藥嚴懲不貸。
銷售假藥如何認定構成犯罪
認定銷售假藥是否構成犯罪的重點在于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認定假藥的標準是:(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三)變質的藥品;(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另外,構成以下幾個要件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一)主體要件本罪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二)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于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于營利目的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于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四)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缎谭ā返?41條第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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