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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08條內容是什么
1、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3、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債務清償是企業債務運動即借債一用債一還債中的必然現象和重要環節。
標簽民事訴訟一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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