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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 法規 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持希望態度屬于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 綜上所述,以危險辦法危害社會,和防火、殺人等 刑事犯罪 不同,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從 拘役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到死刑不等。這種犯罪侵犯的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犯罪主觀表現是故意,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不滿的,可以發起上訴,這也是正當權益。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同的犯罪情節和犯罪結果,判處的刑罰也不同。
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放火罪、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看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跨度很大,需要法官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予以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罪量刑標準
法律解析:
危害公共安全 罪,屬于通過危險方法或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具體量刑標準有: 1、如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一般會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因危害公共安全導致人受害人出現重傷、或者死亡或者使公有或私有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情況,會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法律主觀: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標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依照刑法第114條和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客觀:
1、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一、什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為以下幾種:
(一)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于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并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三)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 *** 而向人群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決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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