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還對臺灣農村房屋補償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臺灣農村房屋補償標準的知識,包括在農村常住的非農戶合法擁有農村房產,拆遷時應該如何補償有哪些相關依據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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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村委會土地嗎
有因為村委會作為一個基層組織,其職責之一就是管理和利用村莊內的土地資源,因此村委會一般都會有一定的土地承包和管理權限。具體的土地面積和用途會根據當地的規劃和政策有所不同。另外,村委會還會協調和管理村民的土地耕種行為,保障農田環境和農民利益,從而促進村莊的可持續發展。
在農村常住的非農戶合法擁有農村房產,拆遷時應該如何補償有哪些相關依據
在農村常住的非農戶合法擁有農村房產,拆遷時應該如何補償?有哪些相關依據?
農村宅基地的拆遷,有農村戶口和戶口不在本村以及非農戶口的來說,補償額度相差很多的。
1、有本村戶口的。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有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拆遷的時候補償的額度是最高的,土地補償費歸屬于村集體,安置費和地上房屋補償費是歸屬于村民的。也就是說,本村戶口的村民能夠享受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所有待遇。唯一有些出入的就是地上房屋的補償費,茅草房、磚瓦房、危房的補償標準各不相同。
2、那些戶口不在本村的農村戶口或者是非農戶口。對地上房屋有所有權,根據“地隨房走”的政策,因為地上房屋的存在也連帶著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因為戶口的原因,您的宅基地使用權并不是實質上的。所以,在拆遷的時候,能夠爭取的只是地上房屋補償費。對于安置費來說,是沒有的;土地補償費是歸屬于村集體的。因此,對于這類情況的非農戶來說,所能享受的補償只有地上房屋補償費了。
3、經批準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的,經批準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對于這類人口來說,既然可以批準建房、申請宅基地,那么就意味著其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實質性的,是受村委會和鄉鎮、縣級國土部門認可的,這也就意味著這類人口在農村拆遷時,也是能正常的享受安置費和地上房屋補償費的。雖然是非農戶口或者非轉農的情況,但是也是能享受村集體組織成員的待遇的。
因此,對于這個問題來說,還是要針對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判斷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新農村改造,雙女戶有哪些優惠政策
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的今天,農村社會保險越來越受到 *** 、理論界和廣大學術界的關注。鄭功成(2002)認為,農村養老保險的停滯潛伏著巨大風險,主張分類分層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宜“進”不宜“退”,宜早不宜遲。“進”應該是正視現實,在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基礎上循序漸“進”,而不是不顧客觀情況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鑒于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和計劃生育對家庭養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故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在重視社會救助的同時,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作為重心來抓(劉書鶴,2001)。東部地區基本上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中西部地區個別省份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選擇部分發達地區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待條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王國軍,2002)。本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做一綜述,去粗取精,以利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多數學者均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尚不具備。有代表性的觀點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于農民,都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余能反哺農業時期。這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大提高,農民人口相對一國人口總數已不占絕對多數。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于相對封閉的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全國而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然后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不管是發達的農村地區還是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都應建立綜合性、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對付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梁鴻(1999)在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因素進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國 *** 財力有限,而城市又處于經濟改革的中心,根據“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定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 *** 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又已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已經具備。盧海元(2003;2004)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計價,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年為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0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也已經達到5774美元,也超過了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時。2002年,中國農業GDP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中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目前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GDP將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突破1.7萬億元,經濟發展已經上了一個大臺階,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備。其次,由于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中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些都要求中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后,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使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與之相抵觸的農業政策。為避免農業受到重大打擊,為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應該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對農民實施更有效的保護。不失時機地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能否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歸根到底取決于兩個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其二,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硬件”,是物質基礎,后者則是一種軟件,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基于此,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首先,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為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提高使得農民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存在通過國家政策性調節措施(向高收入階層征稅和在國家財政中設立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撥款)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可能。二、 *** 責任不能以 *** 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陸解芬(2004)認為, *** 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具體而言, *** 的責任主要可分為:第一,政策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中, *** 應起主導作用, *** 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財政責任。一項社會政策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李迎生(2005)認為, *** 擔負著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并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當前,為保證 *** 切實地履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責,需要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對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趨勢應有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估計,以及實踐上的偏差――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三、模式選擇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政、王愛玲、任伶,2002)。第一個觀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2002)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鄭秉文等(2001)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實施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農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金產品來實現。總而言之,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陳志國,2005)。第二個觀點:“三結合保障”。楊翠迎(2005)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群,單純地靠哪一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擔此重任。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瑛等(2002)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并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要采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供養為輔的模式(閻昆,2000)。第三個觀點:創新制度。盧海元(2003)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閆艾茹(2003)和孫潔(2004)認為,根據中國國情, *** 目前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四、籌資模式目前,對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采取怎樣的基金籌集模式?多數學者(例如鄭秉文等,2001;楊東樂,2005;劉翔,2006;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于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五、基金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托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劉貴平(1999)認為:①由于 *** 壟斷經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的后果,所以,不應放棄和排斥依托于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②實行按季節或按年度繳費符合農村實際,而按年度繳費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但養老金按月領取比較好。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是“按年繳費,按月領取”;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實行封閉運行,將其歸集在財政專戶。即一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從國家經營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轉變過程中, *** 承諾的最終擔保所起到的穩定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為此, *** 應承擔最終擔保(牟放,2005)。目前,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卻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對此,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趙殿國,2004)。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羅世瑞(2004)指出,農民的養老問題關鍵在于經濟保障,農民的養老問題可以采取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不依賴于國家財政支持。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根據繳費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險種。但是,中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一、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推動中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2002)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寄予過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業保險來替代 *** 承擔的責任。六、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對于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國內專家學者基本達成一致,認為現階段應該采取“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業為支撐的 *** 主導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涂文明,2004)。但是,至于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見。第一個觀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金。張時飛、唐鈞(2004)和樓喻剛、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土地征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土地征用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后維持生計的唯一資本, *** 利用這一“歷史性時刻”積極弓[導失地農民投資于養老保障,是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拓寬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艾茹(2003)認為,國家在征用土地時,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讓其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積累;同時,還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城市化進程。常進雄(2004)認可“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市“小城鎮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第二個觀點: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黨國英(2004)提出,現階段應該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讓農民能夠陸續使用出售土地所獲得的資金和這部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部分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統一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會保障水平。此外,設計一種替代耕地占用補償金的新稅種(例如叫“農地交易特別稅”),實行累進制,將高出一定水平的貨幣化的級差收益集中到國家手里,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就是說,對于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一些發達的對外開放地區,在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農民的安置費和“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這兩個部分)以后,對其余部分實行累進稅,將相當一部分資金集中到國家手里,形成全國統籌使用的“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對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后所獲得的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進行援助。特別在一些落后地區,由于公用事業發展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征用中,農民有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以幫助這里的農民。第二,開墾或復墾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業征地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的不足。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付費制。宋斌文、荊瑋(2004)傾向于給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采取“ *** 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其中, *** 出資部分不低于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出,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備調劑使用;集體承擔部分不低于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出;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所繳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支出標準要低于城鎮職工,并且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以應對將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于 *** 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資金,可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放債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后土地有收益再分階段向農民個人賬戶注入資金。同時,鼓勵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第四個觀點:“農轉工”。成得禮、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對于“農轉工”人員,要按照將其農齡按一定的比例折算為工齡的辦法,使農齡與工齡接軌,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于自謀職業人員,要為其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對達不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使他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在無業或失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不再有退回農村的可能,因此, *** 應該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內,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鑒于農民工數目龐大和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下來的事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心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他們在農村的父母的養老保障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對他們自身未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 *** 應該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應該重城鎮、輕農村(戴衛東,2005)。(一)第一個視角,總體原則第一個觀點:分類參加。鄭功成(2002)認為,對于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于流動狀態)自主選擇,并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臺;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一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項政策的本源意義。 *** 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還可以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并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另提方案加以解決,并視情形逐步納入。第二個觀點:城鄉逐步統一。李迎生(2001)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原因在于改革以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把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宜(曹信邦,2005)。第三個觀點:回鄉參保。楊立雄(2004)認為,中國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目前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在適當時機,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資金籌集和繳納方式上應實行差別對待:東部地區,采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交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采取自愿參加為主,個人繳納與 *** 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西部地區,采取自愿參加為主,個人繳納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地區)三級 *** 補貼的方式。(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第一個觀點:個人賬戶比例化。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當前主要的工作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規模相同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雇主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對雇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外,還可按其繳納的保險費額度,確定給企業減免一定期限(例如5―8年)和比例(例如繳費額的5%)的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進行間接補貼,可使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 *** 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的作用也得以體現了。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金個人賬戶可隨同轉移,退休后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閆艾茹,2003)。第二個觀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嫦(2003)認為,應該建立“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一,企業按大、中、小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并采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現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準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統一,并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二,以自愿原則為前提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帳號與身份證一致),并可隨時查詢。其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后,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全國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第三個觀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盧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較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彈性”主要涉及個人賬戶的繳費、 *** 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待遇調整、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只有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動用基金的傳統規定,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證質押借款的方式,解決其生產、生活面臨的資金困難。八、簡要評論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 *** 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整個制度還未定型,因此,學術界的研究呈現出這樣一些特點: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處在爭論之中。在認可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 *** 應該承擔該責任的基礎上,學者提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學者(盧海元,2003)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陳頤,2000;常進雄,2004;于淼,2006)、“住房換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論。究竟孰優孰劣,莫衷一是。第二,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鑒于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長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角度看,如果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先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考慮到這一點,不能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第三,沒有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時候,仍然靜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藍本去分析。除了該方案是一個草案外,十幾年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也發生了諸多變化。因此,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倫理、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因素。第四,缺乏對非經濟影響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因素時,大多數學者偏愛從經濟因素去看問題。事實上,在農村,尤其是在中國農村,筆者認為,傳統文化、道德倫理以及價值觀等非經濟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礙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戴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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