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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法律法規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并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擴展資料
案例:德保一男子為索要50元錢,竟用事先準備好的帶針頭的注射器威脅被害人,迫使其交出50元。近日,德保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1000元。
2016年1月17日20時許,韋某某在德保縣河堤路附近閑逛時,發現被害人韋某一人走在路上,便迎面走過去,故意用身體與被害人發生碰撞,碰撞的時候韋某某將事先準備好的一瓶藥水扔在地上摔碎,后其聲稱該藥水是其用來治病的,叫被害人賠50元錢。
韋某某邊說邊用自身攜帶的一支帶有針頭的注射器在被害人面前搖晃,并指向被害人,作出要扎被害人的動作。
被害人因害怕被針頭扎到,便從口袋掏出50元錢給了韋某某。此時,德保縣公安局巡邏的民警剛好經過,便將韋某某及被害人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經審訊,韋某某如實供述了其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搶劫罪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刑法
[img]搶劫罪的法律含義是什么?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手段方式的不同,搶劫罪是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敲詐罪是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主要作用于人的心理,而非人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搶劫犯罪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1997年 刑法 修訂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搶意見》),對搶劫案件的法律適用作出了規范,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搶劫犯罪案件的情況越來越復雜,各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為統一適用法律,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搶劫案件的經驗,現對審理搶劫犯罪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和刑事政策把握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多次結伙搶劫,針對農村留守婦女、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群體實施搶劫,在搶劫中實施 *** 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對于罪行嚴重或者具有 累犯 情節的搶劫犯罪分子, 減刑 、 假釋 時應當從嚴掌握,嚴格控制減刑的幅度和頻度。對因家庭成員就醫等特定原因初次實施搶劫,主觀惡性和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要與多次搶劫以及為了揮霍、 *** 、 *** 等實施搶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區分。對于犯罪情節較輕,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堅持依法從寬處理。 確保案件審判質量。審理搶劫刑事案件,要嚴格遵守 證據 裁判原則,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特別是對因搶劫可能判處 死刑 的案件,更要切實貫徹執行 刑事訴訟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嚴格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堅決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 對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死刑,應當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審慎的態度,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搶劫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 限制減刑 。 二、關于搶劫犯罪部分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 1、認定“入戶搶劫”,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將“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 盜竊 、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出租車。對于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處于運營狀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也包括攔截運營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對旅客及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但不包括在未運營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員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參照各地認定 盜竊罪 數額巨大的標準執行。搶劫數額以實際搶劫到的財物數額為依據。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明確目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搶到財物或實際搶得的財物數額不大的,應同時認定“搶劫數額巨大”和 犯罪未遂 的情節,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根據《兩搶意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以行為人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無法實際使用、消費的部分,雖不計入搶劫數額,但應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通過銀行轉賬或者電子支付、手機銀行等支付平臺獲取搶劫財物的,以行為人實際獲取的財物為搶劫數額。 4、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為人是否穿著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警人員。對于行為人僅穿著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 三、關于轉化型搶劫犯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 搶奪罪 ,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財物數額明顯低于“數額較大”的標準,又不具有《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當場”是指在盜竊、詐騙、搶奪的現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場即被他人發現并抓捕的情形。 對于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小,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不以搶劫罪論處。 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其中部分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對于其余行為人是否以搶劫罪共犯論處,主要看其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幫助。基于一定意思聯絡,對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人提供幫助或實際成為幫兇的,可以搶劫共犯論處。 四、具有法定八種加重處罰情節的 刑罰 適用 1、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具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等八種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 罰金 或者 沒收財產 。應當根據搶劫的次數及數額、搶劫對人身的損害、對社會治安的危害等情況,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程度,并根據量刑規范化的有關規定,確定具體的刑罰。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應并處沒收財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1)搶劫致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2)在搶劫過程中故意殺害他人,或者 故意傷害 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外的兩種以上加重處罰情節,或者搶劫次數特別多、搶劫數額特別巨大的。 3、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依法判處 死刑立即執行 。對具有 自首 、 立功 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對于采取故意殺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實施搶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 從犯 罪的動機、預謀、實行行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并從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認罪悔罪情況等方面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能不加區別,僅以出現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4、搶劫致人重傷案件適用死刑,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除非具有采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外其他七種加重處罰情節,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認定“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應當從嚴掌握,適用死刑必須非常慎重、非常嚴格。 五、搶劫 共同犯罪 的刑罰適用 1、審理搶劫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共同犯罪的情節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搶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節,做到準確認定主從犯,分清罪責,以責定刑,罰當其罪。一案中有兩名以上 主犯 的,要從犯罪提意、預謀、準備、行為實施、贓物處理等方面區分出罪責最大者和較大者;有兩名以上從犯的,要在從犯中區分出罪責相對更輕者和較輕者。對從犯的處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從犯的罪責,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搶劫等情節的從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2、對于共同搶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及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外,一般只對共同搶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嚴重的那名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適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不能不加區別地對其他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搶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盡量分清在押犯與在逃犯的罪責,對在押犯應按其罪責處刑。罪責確實難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責可能輕于在逃犯的,對在押犯適用刑罰應當留有余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格外慎重。 六、累犯等情節的適用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搶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的,適用刑罰時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情節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質、間隔時間及判刑輕重等情況,決定從重處罰的力度。對于前罪系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應當依法加大從重處罰的力度。對于雖不構成累犯,但具有搶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適用減輕處罰和 緩刑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節的也應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同時具有累犯和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綜合考慮,從嚴掌握。 七、關于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的處理原則 要妥善處理搶劫案件附帶民事賠償工作。審理搶劫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開展附帶民事調解工作。但是,對于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或者被害方生活、醫療陷入困境,被告人與被害方自行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評價被告人悔罪態度的依據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慮。 法院在審理搶劫這種案件的時候也是要結合很多綜合性的因素的,其中明確提到那些多次結伙搶劫的,搶劫的群體是屬于社會當中的弱勢群體,搶劫過程當中有很多其他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的話都是要依法從重對其進行判決的,而且嚴格的區分了入室搶劫,有些犯罪過程中轉化成搶劫罪的審判問題。
搶劫的法律定義是什么?
1、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2、搶劫罪是行為犯,不僅以搶劫到的錢財為定罪量刑依據。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搶劫行為,就構成搶劫罪。法院會根據犯罪人的年齡、作案時間、作案手段、地點和造成的結果量刑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關于搶劫罪法律是什么意思和搶劫罪是什么違法行為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