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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證人證言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證言是指訴訟以外的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對于證人證言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下方面:證人具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且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效力規定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證人應當如實作證,所做證言能依法作為案件證據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法律分析:(一)證人證言是了解案件事實的人提供證明。(二)證人證言只包括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靠性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證人依有關法律規定出席法庭,并應當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庭提供證言。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但其受作證能力的限制,應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無矛盾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當事人提出其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但無相應證據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自認與法律規定有沖突時怎么認定?
1、《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結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示承認的,對方當事人無須舉主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2、即對于當事人自認的實體事實,法院應當直接將其作為判決的根據,無法定情形不能作出與自認的實體事實相反的認定。自認可以劃分為哪些類型?各類型之間有何區別?根據不同的標準,自認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1)根據自認作出的場合,可以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
3、《民事訴訟法解釋》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關于自認規則的規定并無沖突。
民事訴訟法中自認條文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實承認其為真實或不予反駁或對其訴訟請求予以認可的意思表示,簡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民事訴訟法 中的自認可以說是一種非常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措施。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實承認其為真實或不予反駁或對其訴訟請求予以認可的意思表示,簡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民事訴訟法中的自認可以說是一種非常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措施。
民事訴訟自認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自認的分類 自認又被稱為承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做出的,認為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弊哉J是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規定。
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中國 證據 法中所說的自認是在訴訟過程中的自認。《證據規則》第8條規定: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承認;自認必須是明確表示的;自認必須具有合法性。
什么親戚不能出庭作證
1、法律主觀:不能出庭作證的親戚:親戚是當事人或者是不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人則不能擔任證人。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2、在法庭上沒有認為親戚不能作證,除了未成年人,生理上和精神上存在缺陷的,共犯,法律規定需要回避的人員以及其他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以外都可以作證。法律分析在法庭上自己的家屬是可以作證的,只要是沒有勝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無牽連的,都可以作為證人的,證人證言會在查證后在能作為有效證據。
3、總之,不能出庭作證的親屬通常包括案件當事人、生理或精神上有缺陷者、以及年齡過小的兒童。此類親屬雖與案件相關,但因其自身條件限制,無法確保所提供證言的公正性和可靠性,故不宜擔任證人。同時,所有知情者都負有提供真實證言的法律義務,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與透明。
4、法律分析: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但如果親戚是當事人或者是不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人則不能擔任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75條是什么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實承認其為真實或不予反駁或對其訴訟請求予以認可的意思表示,簡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
第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人民法院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缺席判決的;(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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