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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6條,7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66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若是采取取保候審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采取監視居住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被批捕后不服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70條:被害人對不予批捕不服的刑事訴訟法70條,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刑事訴訟法70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受害人對司法部門做出的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的司法部門提出申訴的請求。檢察院可在七天的期限之內對公安部門的批捕請求做出批捕或者不予批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的,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不予批捕的決定后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并將相關情況告知給檢察院。
檢察院發現逮捕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批捕決定。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 對已作出的批準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不服檢察機關批捕的后果為被認定為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逮捕令由誰來簽發?
逮捕令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簽發逮捕證,執行逮捕。
逮捕令是由公安機關簽發的,但需經檢察機關批準。具體說明如下:批準機關:逮捕令的批準由檢察機關進行,即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決定書。簽發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負責簽發逮捕證。
逮捕令是由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簽發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會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然后立即執行逮捕。在執行逮捕時,公安機關必須出示逮捕證,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其所在單位。
法律分析:逮捕令由公安局簽發。公安機關若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報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該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法律分析:逮捕令與拘留證的最大區別是,逮捕令是由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由檢察院批準,公安局長簽發逮捕令;拘留證則是由公安機關自已簽發,一般拘留的時間比逮捕的時間要短得多。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準。
被批捕后還可以翻案嗎?
在被批捕后可以翻案,只要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若嫌犯已經遭到刑事拘留乃至批準逮捕的話,只需他們并未觸犯法律,案件自然有望翻身。
在被批捕后還可以翻案嗎 除非嫌疑人沒有犯罪。 刑事拘留 了,甚至是批捕了只要 犯罪嫌疑人 沒有犯罪,案件一定能夠翻過來。
那么,如果在批捕后有新的證據出現,應該如何翻案呢?這時,可以將新的證據提交給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作為法院審理的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局只負責偵查,檢察院只負責起訴,他們沒有判決權。
法律主觀:在被批捕后,只要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就能夠翻案。犯罪嫌疑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當事人的申訴符合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刑訴法中哪些決定可以復議
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復議條件: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時刑事訴訟法70條,可以要求復議。執行要求:在要求復議的同時刑事訴訟法70條,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進一步救濟: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人民檢察院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刑事案件可以復議復核的情形包括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等。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當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進行復議。但這一過程中,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被釋放。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未被接受,他們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復議的條文如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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