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告知和決定之間的期限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事先告知被處罰人所涉及的處理事項、理由及依據,并給予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的機會。告知后,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罰決定。那么,這個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我們來看看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
一、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之日起,依法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在收到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后,要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行政機關就不能再作出處罰決定了。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處理事項、理由、依據告知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行政復議法》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但應當在延長期限前告知申請人,如果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案件復雜,可以延長三個月,但必須在延長期限前告知申請人,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后,要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被處罰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案件復雜,可以延長三個月,但必須在延長期限前告知申請人,被處罰人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