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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復議復核期限是多久
刑訴復議復核對時限為五個工作日內。針對刑事案件駁回申請回避之決定不服者,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可提交刑訴復議申請。
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復議期限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刑事訴訟復議的時間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分析申請刑事訴訟復議的時間:刑訴法的復議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刑事案件復議復核期限
1、刑訴復議復核對時限為五個工作日內。針對刑事案件駁回申請回避之決定不服者,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可提交刑訴復議申請。
2、如果是對移送案件不予立案復核的,期限為三個工作日。 如果是控告人申請復核的,期限為收到申請后三十日。 法律依據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
3、法律分析:刑訴法的復議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4、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復議期限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5、法律分析:五個工作日以內。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分別作出下列處理:(一)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
6、法律分析: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復核的,復核的時間依據不同的情形而定,如果是不予立案復核的,期限是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
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1、法律分析: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決定,對刑事案件進行復核的,復核的時間依據不同的情形而定,如果是不予立案復核的,期限是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
2、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復議期限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3、三個月內。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作出該決定的上一級檢察院提出復查或者:到法院申請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不服檢察院不支持監督決定書,不能再次申請抗訴或者提請檢察建議。如果有新證據,可以申請上級法院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4、法律分析:不起訴復議復核期限分兩種情況:一個是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的,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要求復議,但對復議期限沒有作出規定。另一個是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5、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不予案件復議時效是多久呢
刑事訴訟法不予案件復議時效是七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主觀:刑事復議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復議期限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分析:刑訴法的復議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刑事復議期限三十天
1、法律主觀:刑事復議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提出刑事復議的,公安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3、這個復議30-60天內出結果。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4、《 刑事訴訟法 》112條復議期限 控告人對不予 立案 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5、不予立案復議機關為作出該決定的公安機關,而收到復議申請的公安機關作出決定的時限為三十天,從其收到申請之日開始計算。若是當事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的七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議申請。
6、刑事延長立案30天的規定如下: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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