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是一種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法聽取當事人和相關證人陳述意見、申辯和辯護的過程。在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是保障當事人權益和公正公平的重要環節。
二、法律依據
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規定》是山東省人民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山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進行了規定,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程序流程
1. 通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通知當事人進行聽證。通知內容應當明確聽證事項、時間、地點、聽證人員、證人和代理人等。
2. 召開聽證會
在聽證通知的時間和地點,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應當由行政機關聽證人員主持,聽證人員應當少兩人。當事人和證人應當到場,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3. 證據調查
行政機關在聽證前應當對有關證據進行調查,聽證會上當事人和證人也可以提供證據。聽證會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將聽證會記錄和證據材料制成筆錄。
4. 審核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10日內根據聽證會的結果,制定行政處罰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注意事項
1.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場參加聽證會,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2. 當事人和證人應當如實陳述事實,不得歪曲、隱瞞真相。
3.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前進行證據調查,聽證會上當事人和證人也可以提供證據。
4.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聽證會,代理人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保障當事人權益和公正公平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當事人應當遵守聽證程序要求,如實陳述事實,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聽證程序,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